弩的制造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125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0125001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申请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申请制造弩审批表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弩的制造审批核准。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依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 中规定条件。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弩是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1999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明确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实施行政许可。为进一步规范弩的行政许可,切实加强弩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弩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管理审批。鉴于弩的使用仅限于竞技弩射活动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等特殊需要,使用范围和需求数量较小,省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弩制造企业许可条件》(附件1)从严控制审批弩制造企业,原则上不单独审批设立弩销售企业,由使用单位直接向弩制造企业购置。申请设立弩制造企业的,应当填写《申请制造弩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或者开展竞技弩射活动以及举办各类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必须报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弩使用单位购买弩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和单位证明,填写《申请购置弩审批表》(附件3)并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向弩制造企业购买。除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以及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特殊需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口弩及其零部件。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需要进口弩时,应当填写《申请进口弩审批表》(附件4)并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进口。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需要运输弩时,应当填写《申请运输弩审批表》(附件5)并提交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报告书 |
|
| 要求 |
材料清晰、填写完善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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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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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单位总体情况介绍 |
|
| 要求 |
材料清晰、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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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 |
|
| 要求 |
材料清晰、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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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相应的管理制度材料 |
|
| 要求 |
材料清晰、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即时)。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即时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即时提出审查意见。
4.审核:全部审核后,即时作出审核意见。
5.审批:市公安局业务人员即时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即时出具《申请制造弩审批表》,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7. 证件送达:证件送达人员邮寄办理结果(即时)。
1、申请:申请人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受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即时(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在即时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市公安局业务人员即时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决定人根据审批意见即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通过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一楼 | |||||||
| 电话 | 020-86359875、020-86350676 | |||||||
| 网址 | http://sft.gd.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 |||||
| 电话 | 020-85110000 | |||||
| 网址 | https://ssfw.gdcourts.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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