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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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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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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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01340022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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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合法获准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企业和单位 |
实施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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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民用枪持枪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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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核准。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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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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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具备配置民用枪支单位,在法定条件下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1年)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调剂使用的运动枪支,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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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公安机关准予配置民用枪的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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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材料清晰,邮寄送达或发送PDF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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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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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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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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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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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枪支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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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材料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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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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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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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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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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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单位法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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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证件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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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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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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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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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即时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即时提出审查意见。
4 .审核:全部审核后,即时作出审核意见。
5.审批:市公安局业务人员即时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即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或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7. 证件送达:证件送达人员邮寄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受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即时(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在即时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市公安局业务人员即时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决定人根据审批意见即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通过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窗口 | |||||||
电话 | 0755-82018000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12368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