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141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0141001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无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警服务厅(车管所分厅)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128号(市车管所)二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身份证 |
|
| 要求 |
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窗口核验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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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驾驶证 |
|
| 要求 |
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身体条件证明 |
|
| 要求 |
联网核查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医院)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http://ga.sz.gov.cn/),按要求逐项填写后,提交预约申请,选择受理时间、办证地点。(注意:1.请到深圳市区级以上联网医院进行驾驶人体检,体检数据6个月内有效;2.请到有资质的相馆或自助设备获取《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3张相片;3.此业务不可代办。)机动车驾驶人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凭预约号到受理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审查不通过退回受理岗,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审查通过后转审批。
4.审批:
审批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5.办理结果:
《机动车驾驶证》。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或自取方式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邮寄时间不算入承诺时间内)
1.申请
申请人于网上深圳交警网办理业务预约,并按业务要求备齐资料。(注意:此业务不可代办。)
2.受理
车管所办事人员受理材料,并当场作出受理决定。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
受理成功,即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退回受理岗,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4.审批:
审核通过后,进行审批。若审批条件符合,当场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5.办理结果 出具《机动车驾驶证》。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通过邮政或自取方式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注:邮寄时间不算入承诺时间内。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去行政中心东侧 |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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