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J2字签证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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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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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编码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0151012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具备来华签证换发申请条件的外国人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换发J2字签证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84463414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综合窗口) |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2013年)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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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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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真实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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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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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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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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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相片及相片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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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真实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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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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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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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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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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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真实合法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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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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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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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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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真实合法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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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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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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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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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真实有效。(如已按规定如实申报登记且系统可以查询到登记信息,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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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局)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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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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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https://msjw.ga.sz.gov.cn/)或登录“深圳公安”微信公众服务号,按要求逐项填写,选择受理时间,提出预约申请。
2.核查。系统自动审核填写信息,审核通过,申请人会收到含有预约编号的短信并告知预约成功,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申请人会收到预约失败的信息并告知失败原因。
3.受理。现场核验材料及办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缴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当场作出审核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
5.审批。市局审批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合审批条件的转制证,
6.办结。市局审批通过后,制证岗在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签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继续受理审查再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签证》。
7.证件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领取结果或邮寄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工作人员指导自助区网上预约,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https://msjw.ga.sz.gov.cn/)提出预约申请,预约成功后申请人到排队取号处取预约办理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当场作出审核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
4.审批。市局审批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合审批条件的转制证。
5.办结。市局审批通过后,制证岗在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签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继续受理审查。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签证》。6.证件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领取结果或邮寄领取结果。
是否 收费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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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环节 |
申请人取证时收取 |
网上 支付 |
不支持 |
收费项目1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换发J2签证 |
收费 标准 |
1、零次、一次签证(非对等国家):160元/人; 2、二次签证(非对等国家):235元/人; 3、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非对等国家):425元/人; 4、一年(含一年)多次签证(非对等国家):635元/人; 5、增加、减少携行人(非对等国家):160元/人; 6、对等国家按外交部规定的标准收费。 |
收费 依据 名称 |
《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
收费 依据 文号 |
计价格[2003]392号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第一条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参照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执行。 |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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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20397(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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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75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