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游签注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16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003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0166003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广东省户籍居民、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及符合办理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照片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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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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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84463414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南山分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018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盐田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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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092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坪山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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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金牛西路12-6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宝安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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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罗田路2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福田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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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3028号沙咀大厦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光明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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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龙岗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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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德政路6号 |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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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大鹏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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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岭南街岭澳新村十二巷1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龙华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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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B座 |
按需申请 个人旅游。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各开放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2013年)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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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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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如实填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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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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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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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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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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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本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未满16周岁子女和本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子女及外省户籍配偶,提交本市亲属的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申请提交其本市子女出具的书面关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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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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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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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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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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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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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持有有效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交验居住证原件。(工作地在我市的省内非本市户籍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免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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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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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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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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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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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仅限换补发通行证时身份主项信息有变更的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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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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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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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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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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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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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交验原件。免予提交的情形:未满16周岁申请人可不提交此项,但须提交户口簿;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但身份主项信息有变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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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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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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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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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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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
|
要求 |
此项仅限委托他人代办的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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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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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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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监护人委托书 |
|
要求 |
此项仅限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在监护人无法陪同并委托他人陪同时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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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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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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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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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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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广东省各地级市除深圳之外)需提交有效港澳通行证,否则同时提交办理港澳通行证的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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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出入境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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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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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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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监护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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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出生证或户口簿,此项仅限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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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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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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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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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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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人事主管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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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仅限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申请时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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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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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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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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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军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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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军官证或士兵证或军校学员证,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此项仅限军人申请时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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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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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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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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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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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本市高等院校在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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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仅限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申请时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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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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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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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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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本市亲属的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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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及在申领地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未满16周岁子女和本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子女及外省户籍配偶,提交本市亲属的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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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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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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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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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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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监护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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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此项仅限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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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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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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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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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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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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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持我省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或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省申请过签注再次在我市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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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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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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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能签注设备办理
广东省户籍居民(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和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人员再次在我省申请签注的,可在各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服务区智能签注设备办理个人游签注,立等可取,现场办结。
二、非智能签注设备办理
1.申请:登录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网址:http://ga.sz.gov.cn/)或登录“深圳公安”微信公众服务号,按要求逐项填写后,提交预约申请(根据预约的时间、地点,携同材料前往窗口办理)。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缴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局审批。
4.审批:市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
5.决定:市局作出审批决定。
6.制证、签发:审批决定通过的,4个工作日制证、签发证件(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7.证件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递交申请的受理点或邮递领取。
注:1.非广东省户籍居民20日办结。
2.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1.申请:登录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网址:http://ga.sz.gov.cn/)或登录“深圳公安”微信公众服务号,按要求逐项填写后,提交预约申请(根据预约的时间、地点,携同材料前往窗口办理)。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缴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局审批。
4.审批:市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
5.决定:市局作出审批决定。
6.制证、签发:审批决定通过的,4个工作日制证、签发证件(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7.证件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递交申请的受理点或邮递领取。
注:1.非广东省户籍居民20日办结。
2.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是否 收费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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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环节 |
受理后缴费 |
网上 支付 |
支持 |
收费项目1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费 |
收费 标准 |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 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收费 依据 名称 |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 依据 文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第二条 (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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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20397(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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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75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