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16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007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0166007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无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已在我市办理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人员 |
实施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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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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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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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84463414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坪山分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金牛西路12-6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宝安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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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罗田路2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福田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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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3028号沙咀大厦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光明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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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 |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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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大鹏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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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岭南街岭澳新村十二巷1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龙华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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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B座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龙岗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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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德政路6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南山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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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018号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接待服务厅(盐田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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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092号 |
赴香港或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申请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并申请人属于登记备案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定(试行)(2016年)
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定(试行)(2016年)
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本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各企业机构备案登记的人数须根据企业机构的规模和纳税额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总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备案的具体办法,并对外公布。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人员申请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的具体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各开放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2013年)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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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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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如实填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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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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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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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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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人事主管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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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仅限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申请时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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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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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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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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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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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此项仅限对未达到纳税或创汇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营业执照持有人、合伙人或主要工作人员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时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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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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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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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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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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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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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此项仅限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申请时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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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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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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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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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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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所属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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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交复印件(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核查的则免于提交)。此项仅限未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申请时才提交。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分类要求提交: 1.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招聘员工赴境外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只提交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属前海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员工和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的,只提交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复印件。 2.市政府便利直通车企业人员、由市政府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免交社保证明,但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交《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3.法人代表、股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事、监事及营业执照持有人的,免交社保证明,但须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工商登记证明。 4.离退休后被返聘的人员,免交社保证明,但须提交人社劳动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以及6个月以上工资个人所得纳税单。 如申请人的社保购买企业与工作企业是从属关系,还须提交总公司、分公司的从属关系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企业之间是股东关系的,须提交股东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验原件)。企业分属不同地市的,单位人员与社保购买分离的,参照以上要求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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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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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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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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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备案资格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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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未在我市进行商务登记备案的,无须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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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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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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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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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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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交验原件。免予提交的情形:未满16周岁申请人可不提交此项,但须提交户口簿;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但身份主项信息有变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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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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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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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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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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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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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此项仅限身份主项信息有变更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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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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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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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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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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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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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持我省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或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省申请过签注再次在我市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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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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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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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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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
要求 |
仅限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换发及申请签注时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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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出入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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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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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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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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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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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此项仅限委托他人代办的才提交。(委托代办情形:持本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港澳签注或持有非本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已在我市申请过赴港澳签注再次申请香港商务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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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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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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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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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网上(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网址:http://ga.sz.gov.cn/或“深圳公安”微信公众服务号)预约后,根据预约日期、时间、办证大厅取号排队,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缴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局审批。
4.审批:市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
5.决定:市局作出审批决定。
6.制证、签发:审批决定通过的,4个工作日制证、签发证件(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7.证件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递交申请的受理点或邮递领取。
注: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1.申请:申请人网上(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网址:http://ga.sz.gov.cn/或“深圳公安”微信公众服务号)预约后,根据预约日期、时间、办证大厅取号排队,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缴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局审批。
4.审批:市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
5.决定:市局作出审批决定。
6.制证、签发:审批决定通过的,4个工作日制证、签发证件(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7.证件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递交申请的受理点或邮递领取。
注: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 收费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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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环节 |
受理后缴费 |
网上 支付 |
支持 |
收费项目1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费 |
收费 标准 |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 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收费 依据 名称 |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 依据 文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第二条 (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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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20397(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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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75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