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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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1080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1080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申请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申请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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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84463414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综合窗口)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港澳居民或华侨; 2、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坏或过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坏或过期。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 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2013年)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07年)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通过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和“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身份核查。有关审批签发、制作、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二)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二)》。对具有第(一)项情形的港澳居民,需提交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同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数据库核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信息;对具有第(二)项情形的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香港定居类进入许可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经批准后,内地居民凭注销内地户籍和缴销居民身份证的回执,领取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2007年)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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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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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填写完整并贴有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蓝底彩色照片(可预约后打印)。如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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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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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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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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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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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真实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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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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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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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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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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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报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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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真实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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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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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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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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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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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回乡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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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材料名称只是举例,申请人可根据事由准备相应材料。真实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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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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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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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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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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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符合规定的相片及相片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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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及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蓝底彩色照片。真实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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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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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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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https://msjw.ga.sz.gov.cn/)或登录“深圳公安”微信公众服务号,按要求逐项填写,选择受理时间,提出预约申请。
2.核查。系统自动审核填写信息,审核通过,申请人会收到含有预约编号的短信并告知预约成功,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申请人会收到预约失败的信息并告知失败原因。
3.受理。现场核验材料及办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缴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
5.审批。市局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合审批条件的转制证,
6.办结。市局审批通过后,制证岗在1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7.证件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领取结果或邮寄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工作人员指导自助区网上预约,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https://msjw.ga.sz.gov.cn/)提出预约申请,预约成功后申请人到排队取号处取预约办理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1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
4.审批。市局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合审批条件的转制证。
5.办结。市局审批通过后,制证岗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6.证件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移民事务服务厅领取结果或邮寄领取结果。
是否 收费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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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环节 |
取证时收费 |
网上 支付 |
不支持 |
收费项目1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一次出入境有效 |
收费 标准 |
每证15元 |
收费 依据 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 依据 文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第一条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资源号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
收费项目2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多次次出入境有效 |
收费 标准 |
每证80元 |
收费 依据 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 依据 文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
第一条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资源号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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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20397(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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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75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