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051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7000000007542910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91001000510014440307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具备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法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对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大陆境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各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中外合作开办教育机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的经历。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且无违规办学的经历。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项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
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拟任校(园)长或负责人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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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教师、财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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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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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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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办学场地适合办学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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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检测鉴定报告为住建局公布的有相应检测鉴定职能的单位出具。须准确阐述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建筑物综合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主体结构安全性满足学校使用要求)、结构抗震性能鉴定结论(基本满足对7度乙类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学校安全使用)、及房屋危险性评定结论等。报告结论页加盖检测鉴定单位资质章、检测鉴定单位公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和检测鉴定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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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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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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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拟办学校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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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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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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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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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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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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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租赁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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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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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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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如合作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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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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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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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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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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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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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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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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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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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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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名称为幼儿园室内装修,地址为拟办校址(与租赁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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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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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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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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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教师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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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教师: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和教师资格证;2.财会: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和会计资格证;3.保育员:提交身份证、保育员资格证;4.校医: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和托儿所、幼儿园保健人员上岗培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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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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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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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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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当场)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找到相应事项,按照办理要求和材料清单,准备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
二、受理 (当场)窗口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则材料流转到业务部门进行受理;预审不通过,则以短信的方式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核(当场)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则进行(实地)审查,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
四、审批(当场) 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批意见。
五、办结 (当场)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当天办结业务,出具办理结果并完成证件制作。
六、送达(当场)证件流转至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群众凭办件回执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一、申请 (当场)申请人按照办理要求,带齐申请材料,前往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取号办理或邮寄材料到大厅。
二、受理 (当场)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核验,申请材料符合办理要求,当场予以收件,并出具《办理回执单》;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核(当场)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则进行(实地)审查,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
四、审批(当场) 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批意见。
五、办结(当场)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当天办结业务,出具办理结果并完成证件制作。
六、送达 (当场)证件流转至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群众凭办件回执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 ||||||
|---|---|---|---|---|---|---|---|---|
| 地址 | 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 |||||||
| 电话 | 0755-28684113 |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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