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注销注册)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
实施 编码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317101012420043440305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集体注销注册     20 (工作日) 情形2:个人注销注册     20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集体注销注册     1 (工作日) 情形2:个人注销注册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护士执业证书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1.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护理专业学历、学位证书,并在我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
4.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5.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条例(2020年)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护士条例(2020年)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条例(2020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护士条例(2020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护士管理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地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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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广东省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
要求 |
电子化注册打印出来的申请表一律不许手工填写(申请人签字和填写日期除外),加盖申请人所在医疗机构的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名(或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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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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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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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护士执业证书 |
|
要求 |
原件剪角所有页面加盖注销章并复印,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护士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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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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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
|
要求 |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示委托人(护士)和受委托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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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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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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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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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如护士无法亲临柜台办理业务,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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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广东省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
要求 |
电子化注册打印出来的申请表一律不许手工填写(申请人签字和填写日期除外),加盖申请人所在医疗机构的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名(或私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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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护士执业证书 |
|
要求 |
原件剪角所有页面加盖注销章并复印,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护士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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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如护士无法亲临柜台办理业务,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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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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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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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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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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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示委托人(护士)和受委托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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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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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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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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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ww.nhc.gov.cn个人端账户在线填写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资料并提交机构端审核;申请人机构在护士电子化注册机构端登录审核护士注销执业注册资料后,确认并提交注册机构端审核注册;申请人备齐护士注销执业注册所需要的资料,递交注册机关窗口(或使用快递递交资料)。
2.受理(当场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当场对护士提交的注销执业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而需申请人补正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注册机关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1个工作日)
受理后,注册机关登录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化业务审批”,在线审核。
4.决定(当场审批)。
审批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制证(当场)
1)如符合办理要求且信息无误,同意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暂时不重新注册的申请人,收回《护士执业证》剪角作废,完成护士注销执业注册业务,并在电子化注册系统同步办结。
2)当场给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材料收件单。
1.申请
申请人机构在护士电子化注册机构端登录审核并确认护士注销执业注册资料后,提交注册机关端审核,完成以上步骤后注册申请人向注册机关窗口递交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纸质材料(或使用快递递交资料),注册机关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资料后,进行查验、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护士注销执业注册材料收件回执。
2.受理(当场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当场对护士提交的注销执业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而需申请人补正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注册机关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1个工作日)
受理后,注册机关登录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化业务审批”,在线审核
4.决定(当场审批)
审批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制证(当场)
1)如符合办理要求且信息无误,同意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暂时不重新注册的申请人,收回《护士执业证》剪角作废,完成护士注销执业注册业务,并在电子化注册系统同步办结。
2)当场给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材料收件单。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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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18室 | |||||||
电话 | 0755-26542145 | |||||||
网址 | http://www.szns.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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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交易广场8楼 | |||||
电话 | 0755-82679770,0755-82679711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