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1106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4000000007543243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324301011060014440304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岗亭、工具设备房、早餐车、标识牌、指示牌(不含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福田辖区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的审批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楼(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1)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对市容市貌和交通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3)对有条件的商业广场、商场门前由宽阔位置的场地,对车辆停放、行人通行、市容市貌和周边居民生活不造成大的影响前提下,占用广场或商场门前空地面积不能超过原场地总面积的40%,直线距离居民区200米以上;
4)临时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做好相应和围蔽警示标识;
5)涉及中介机构组织的对外招商的各类展销、促销、美食餐饮等商业销售活动的,需先经工商、食药监或质监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原则上只能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适当举办活动,占用场地时间严格控制在7天内;
6)除公益性质的宣传活动外,大型宣传、推介、展览、展会等商贸活动,要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举办活动时间严格控制在1个月内。
7)活动应以静态活动为主,动态活动要严格控制活动时间,只允许在8:30—12:00、14:00—22:00时段开展,其他时段严格禁止;
8)参与活动人数超1000人的,活需经公安等部门审批或备案;活动内容有歌舞性质的,需经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批文字号应悬挂于活动现场显眼位置,以便核查。搭建舞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5米或占用时间超过10日的,需在搭建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关专业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证明;
9)申请人举办活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占用期满后,必须立即清理现场,撤离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搭建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10)临时搭建物要结合城市容貌的要求,与城市建筑物风格、文化、历史相协调,具有城市特色。
1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2.批准时间结束后必须立即撤离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搭建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12)批准时间结束后必须立即撤离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搭建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13)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水泥、沙石等建筑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临时围蔽设施。围蔽设施标准如下:(1)围档高度:临街建筑工地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要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少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挡”;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道路挖掘等工程围档高度参照省、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零星工程,应当采用路栏式铁马、水马等定型化围挡连续设置,其中水马高度不低于0.8M,铁马或其他定型化围挡高度不低于1.1M。(2)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3)围档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现象。(4)对于因安全因素(如地面软基础等)无法做到围蔽设施使用统一材质的,应做到“同一方向围蔽设施材质统一”,达到美观、整洁、统一效果。
14)临时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在搭建完工后按时补交相关专业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证明。 15)因市容管控需要,申请单位最多只能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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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字迹工整、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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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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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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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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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字迹工整、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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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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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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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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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一)申请表填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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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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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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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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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自然人或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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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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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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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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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现场平面及场地摆设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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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彩色,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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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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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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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经营人1头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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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经营者的1寸头像照片,清晰,可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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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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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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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经营人2头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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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经营人2头像一寸照片,清晰,可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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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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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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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
(2)注册开通或登录账号。
(3)查阅事项在线预申报。(http://www.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网.gov,选择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在线申办)提出申请,如实、准确填写《深圳市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目录中所列材料电子版)
(4)网上预审通过。
2.受理(当场)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需求明确的,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需求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同时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
3.审核(受理当日,勘察现场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受理后,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受理当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勘察现场(勘察现场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作出审核意见。
4.审批(1个工作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勘察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当日)
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 证件制作与送达(当日)
出证当日通知申请人可选择凭受理通知书到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领取批复,或选择通过邮寄服务送达申请人。
1.申请
(1)申请人备齐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申请。
(2)引导申请人到自助服务区。
(3)查阅事项提出申请。(表格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者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http://www.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网.gov上免费下载)
(4)现场取号。
2.受理(即时完成)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审核材料并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受理当天内完成。现场勘察时间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受理后,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及街道办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勘察(不含特殊环节实地勘察,时限:15个工日),提出审核意见和现场勘察意见。
4.审批(1个工作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勘察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审批决定当天)
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办结当天应出具决定书,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 送达(即时完成)
出证当日通知申请人可选择凭受理通知书到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领取批复,或选择通过邮寄服务送达申请人。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 |||||||
| 电话 | 0755-82915820 | |||||||
| 网址 | http://www.szft.gov.cn/xxgk/ztbd/xzfyzn/index.html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s://shenpan.gov.cn/index.asp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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