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主管部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347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7000000007543729003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372901003470033440307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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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按要求填报并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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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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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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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2.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在3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内进行受理。
3.审核,1个工作日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的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4.审批,审核完成后,审核员即时报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5.办结,作出决定后,即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办结,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6.制证及送达,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申请:申请人到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受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1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核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涉及特殊程序的,启动特殊程序环节,特殊程序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4、审批(即时):审批人员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即时):决定人根据审批意见即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通过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 |||||||
| 电话 | 0755-88120397、0755-28684113 |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8号龙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 |||||
| 电话 | 0755-88912368 | |||||
| 网址 | https://fy.lg.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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