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464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7000000007543729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372901004640014440307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20 (工作日) 情形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告知性承诺     20 (工作日)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5 (工作日) 情形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告知性承诺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具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条件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结果 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市级审批受理条件:
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征占地涉及两个以上区的;
(三)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本市的;
(四)市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市级告知性承诺受理条件:
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征占地涉及两个以上区的;
(二)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本市的;
(三)市级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区级审批受理条件:
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五十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
(二)市级下放审批权限至辖区内的;
(三)区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区级告知性承诺受理条件:
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
(二)市级下放审批权限至辖区内的;
(三)区级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简化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19年)
二、简化审批程序
企业应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审批手续。对企业报送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及《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见附件2)。
程序性审查材料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见附件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内项目在立项阶段开展统一的区域水土保持评价,一次性审批,不再对区内单个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2019年)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工作,加强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府令第310号)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府令第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
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报表 |
|
| 要求 |
加盖公章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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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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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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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
| 要求 |
内容清晰。加盖公章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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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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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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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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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内容完整清晰。加盖公章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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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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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 |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表 |
|
| 要求 |
加盖公章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社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手续。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看办事指南。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受理(当天)
受理审核。受理后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审核(当天)
经审查,申请条件不满足审批条件,不予批准,并告知不予批准理由,本次申请即终止。
4.审批(当天)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5.办结(当天) 审批决定完成后自动办结。
6.送达(立即) 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推送(或邮寄)给申请人。
社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手续。
1、申请:申请人到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当天)
工作人员当日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将自动发送退件信息给申请人。
3、审核(1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核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当天):审批人员当天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决定人根据审批意见即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回执》。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 ||||||
|---|---|---|---|---|---|---|---|---|
| 地址 | 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 |||||||
| 电话 | 0755-28684113 |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1.权责划分(市级)(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符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工作。 注:(1)省水利厅、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除外。(2)前海、蛇口自贸区内项目、污水管网项目、原特区外排水管网项目、罗湖区旧改项目、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投市建”、“市投区建”调整为“区投区建”等市政府规定下放审批权限至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2、符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跨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跨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备案工作。
2.权责划分(区、县)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符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非跨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工作。 2、属于前海、蛇口自贸区内项目,污水管网、原特区外排水管网、罗湖区旧改、罗湖区“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市投市建”、“市投区建”调整为“区投区建”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至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行政审批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非跨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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