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主管部门: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1046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8000000007544414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441401010460014440308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准予许可的意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88170381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档案局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行政中心1131室 |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
未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前款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明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放行。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表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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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
| 要求 |
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本) |
|
| 要求 |
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本)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档案复制件 |
|
| 要求 |
档案复制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所在地的市、县档案局网站,在线填报申请表,并将申请材料于24小时内寄快件到相关的市、县档案局。2.受理:市、县档案局承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市、县档案局对申请人涉及档案的数量、内容、成份、级别进行初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承办人对申请人涉及档案的数量、内容、成份、级别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人员对申请人涉及档案的数量、内容、成份、级别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在2个工作日内未作出许可决定,视为默认。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或信函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市、县档案局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2.受理:市、县档案局承办人对窗口现场提交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市、县档案局承办人对采取信函等方式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3.审查:市、县档案局对申请人涉及档案的数量、内容、成份、级别进行初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承办人对申请人涉及档案的数量 、内容、成份、级别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在2个工作日内未作出许可决定,视为默认。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盐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档案馆405室 | |||||||
| 电话 | 0755-25226221 | |||||||
| 网址 | http://www.yantian.gov.cn/cn/zjyt/rdzt/zwzt/yg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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