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
实施 编码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567901008950013440305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纯贸易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30 (工作日) 情形2:非纯贸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30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纯贸易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1 (工作日) 情形2:非纯贸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1)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1-5条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7)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1-5条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b)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c)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格;
e)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
要求 |
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按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汇总成册(有目录、页码),需要提交评价报告的,附评价报告电子版一份,评价报告的附件不得代替申请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
|
要求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关于申请(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告知承诺书 |
|
要求 |
企业若属“前海打造天然气贸易集聚区”的企业,可申请通过承诺告知的形式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
要求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应急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
要求 |
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按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汇总成册(有目录、页码),需要提交评价报告的,附评价报告电子版一份,评价报告的附件不得代替申请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
|
要求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交储存设施文件资料,租赁的,须提交租赁文件;新建、改建、扩建的,须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
要求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应急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
要求 |
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须提交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不通过的,要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预审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提交材料到窗口。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审核 受理后,市或区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或现场进行核查,审核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整改的,应要求企业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核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作出审批决定后立即办结
6.送达 已经作出审批决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邮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1.申请 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并向市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核 受理后,市或区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或现场进行核查,审核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整改的,应要求企业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核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作出审批决定后立即办结
6.送达 已经作出审批决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邮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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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18 | |||||||
电话 | 0755-26542145 | |||||||
网址 | http://www.szns.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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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交易广场8楼 | |||||
电话 | 0755-82679770,0755-82679711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