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1003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6153006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61530101003006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申请条件,拟减少注册资本的深圳市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企业法人)。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关于同意XXX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复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一)减少注册资本金(二)换发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一)申请人为广东省辖内融资担保公司,且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被撤销、吊销、注销。
(二)减少注册资本金行为符合《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人完成相关法定义务。
(三)减少后的注册资本金需满足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四)应当距公司登记注册或前一次变更注册资本至少六个月以上。
(五)未被监管部门,法院,工商、公安或其他政府部门发文、公告限制其进行注册资本金变更。 (六)按照相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七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是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金融办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市金融局(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初审或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冠以“融资担保”字样,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拟设地市金融局(办)受理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2015年)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
序号:28; 原实施机关:省金融办;委托事项名称:融资担保公司审批权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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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通用表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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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交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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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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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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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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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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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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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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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公司章程 |
|
要求 |
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
要求 |
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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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
|
要求 |
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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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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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 |
|
要求 |
加盖公司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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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并注册提出申请,填报有关信息。
2.受理(当日):当日申请人在网上填报完成相关基础信息后,上传相关需要提交的材料。
3.办理事项查询:申请人按受理编号查询所申请事项办理进度及结果。
4.审核(1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5.审批(当日):审核无误后,报送审批,审批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核。
6.办结(当日) :出具《****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7.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由办理机关邮寄或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领取《****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申请,填报有关信息。申请人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日) :网上资料提交齐全并成功后,申请人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递交纸质材料。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1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不纳入办理时限)
4审批(当日):审核无误后,报送审批,发现材料需补正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核。
5.办结(当日):出具《****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由办理机关邮寄或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领取《****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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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5楼市政府法制办 | |||||||
电话 | 0755-88128990 | |||||||
网址 | http://fzb.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