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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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64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5000000007549522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952201006460012440305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3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适用于具备从事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备案)决定》(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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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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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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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3)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a)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c)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d)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f)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g)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h)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i)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j)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举办涉外涉台非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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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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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相关事项均需填写勿留空,申请表若有第二页,正反面复印并且正反面都要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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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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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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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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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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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2、护照复印件(护照个人首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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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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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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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未成年人参加演出同意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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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未成年人参加演出需提供监护人与其的监护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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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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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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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演出场所的同意函或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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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收原件,盖公章。(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场次、演出场所名称及地址等) 需核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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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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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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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场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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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收复印件,盖公章。1专业场所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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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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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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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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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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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依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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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场所无需提交;收复印件核原件,盖公章。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则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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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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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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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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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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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节目单和与演出节目单对应的节目内容(或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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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收原件,盖公章。若电子文件提供了 PDF 版电子签章文件,则免交纸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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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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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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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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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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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收原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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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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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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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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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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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演出场次等内容。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需核对原件无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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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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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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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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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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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报单位的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营业执照》3、法人身份证,收复印件,盖公章,无需核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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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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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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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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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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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护照等,以及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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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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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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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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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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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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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场地使用证明及演出场所的消防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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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非专业场所除演出场所《营业执照》,需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该事项提交消防批准文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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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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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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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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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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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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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非专业场所(无备案证明的)需提交,收原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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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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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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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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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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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 法人本人办理则上传法人身份证即可;(这个不明白)@委托人办理则收取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特别注意:申报演出人必须是申请单位专职经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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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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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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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上传电子材料并确认提交,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受理(当场) 受理(当场) 申请人向收件单位提交预审通过的材料(可邮寄),收件单位核对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3、审核(2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进行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 《营业性演出活动批复》,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当场)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备齐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现场申请。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2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进行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当场)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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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18 | |||||||
电话 | 0755-26542145 | |||||||
网址 | https://www.szns.gov.cn/ztzl/xzfybszn/index.html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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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交易广场8楼 | |||||
电话 | 0755-82679770,0755-82679711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