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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主管部门: 宝安区民政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5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宝安区民政局
行使
层级
4
基本
编码
0100198000
实施
编码
440306000000007550531002
许可
事项
编码
00755053101001980024440306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60 (工作日)

通办
范围

全国

承诺
办结
时限

5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条件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市级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结果
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27668809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1.搭乘地铁:搭乘地铁1号线罗宝线到宝体站(A出口)出站直走罗田路至与宝安大道交汇处,位于区公安分局办证厅对面。 2.搭乘公交:搭乘338路;794路;M358路;M385路;M400路;高峰专线105路;高峰专线72路;机场10线在宝安体育东站下车。

受理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拟申请预先核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2017年)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要求

真实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2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要求

按表格提示签字、盖章,内容准确完整属实。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要求

材料属实完整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场地使用权证明

要求

场地材料包括:1.如场地为提供方租赁的,则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即可;提供租赁合同的需要同时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提供方盖公章或签名;用途请确认非住宅);2.如场地为提供方自有房产,则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提供方盖公章或签名;用途请确认非住宅);3.提供方身份证明(提供方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或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盖公章)4.无偿提供的场地需多加1份场地使用证明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相关政府部门核发)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要求

材料属实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要求

提交复印件,核原件;材料清晰。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理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委托授权书

要求

真实完整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表格上传申请材料,然后民政工作人员预审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网上审核。审批部门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符合的结论。条件不符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4.审批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结论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信息推送至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送达
办结后由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制作并通知申请者领取登记证书,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然后民政工作人员预审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网上审核。审批部门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符合的结论。条件不符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4.审批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结论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信息推送至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送达
办结后由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制作并通知申请者领取登记证书,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76号司法局213室
电话 0755-29998309
网址 http://www.baoan.gov.cn/gkmlpt/index#20545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 https://www.shenpan.gov.cn/
权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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