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核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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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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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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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5175301000880033440307 |
通用 事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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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宗教团体 |
实施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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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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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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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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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省、市、县级宗教团体可以提出申请: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
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的,按照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程序办理。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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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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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申请书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以单个文件命名上传,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民族宗教委网上办事窗口;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文件内容应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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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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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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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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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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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申请书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以单个文件命名上传,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窗口;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文件内容应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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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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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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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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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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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基本情况说明和真实有效的户口簿、教职身份证明证,验原件,复印件由工作人员复印,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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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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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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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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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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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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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查验居民户口簿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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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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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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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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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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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教职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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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申请书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以单个文件命名上传,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窗口;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文件内容应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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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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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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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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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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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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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申请书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以单个文件命名上传,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窗口;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文件内容应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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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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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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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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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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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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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申请书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以单个文件命名上传,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窗口;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文件内容应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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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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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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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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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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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申请书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以单个文件命名上传,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窗口;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文件内容应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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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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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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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注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电子材料;仅限纸质的材料,请邮寄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号1428室,潘先生(收),电话:0755-28920517。 2.受理 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 受理后,审核人员当天对受理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进行受理审核。 4.审批 在审核结束后,审批人员当天对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核不通过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办结 申请人当天获知办理结果。 6.送达 申请人获知办理结果后可选择到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证明或选择邮寄送达。
1.申请 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 受理后,审核人员当天对受理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进行受理审核。 4.审批 在审核结束后审批人员当天对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核不通过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办结 申请人当场获知办理结果。 6.送达 申请人当场在取证窗口领取证明或选择邮寄送达。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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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 |||||||
电话 | 0755-28684113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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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