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943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4300000005154282X003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5154282X01009430034440343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单位、个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号、7-11号综合窗口 |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7年修订)的规定; 2)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上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地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
第九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
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1986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1987年)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
|
| 要求 |
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需提供国内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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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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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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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自然人)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仅首次申请提交,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办理过程中原件必须作为申请材料归档) |
|
| 要求 |
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办理过程中原件必须作为申请材料归档。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法人单位)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仅海洋渔船提交,徒手作业的除外) |
|
| 要求 |
徒手作业的除外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仅海洋渔船提交,徒手作业的除外) |
|
| 要求 |
仅海洋渔船申请需提供,内陆渔船申请无需提供。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仅海洋渔船提交,徒手作业的除外) |
|
| 要求 |
仅海洋渔船申请需提供,内陆渔船申请无需提供。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 |
|
| 要求 |
仅海洋渔船申请需提供,内陆渔船申请无需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需一并提交,进行归档。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查询申请事项后点“在线申请”,填写申报信息提交审核。申请人收到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预审通过的选择邮寄或前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2、受理(2个工作日)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核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应当场出具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4、审批
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当场审批决定。
5、办结
当场出具相应的证书证照。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所在区窗口领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2个工作日)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核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应出具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4、审批
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
当场出具相应的证书证照。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区政府大院1131 | |||||||
| 电话 | 0755-28909635 |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836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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