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197000 |
实施 编码 |
440342000000053959979003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5395997901001970034440342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无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条件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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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成立省一级社会团体,应当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后,方可申请: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各工作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只吸纳单位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应在50个以上。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24项行政审批项目,将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4项)
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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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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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填报内容须保证真实准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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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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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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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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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银行存款证明 |
|
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是银行出具的询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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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开户银行等)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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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关于 登记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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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真实准确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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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参照表单模板完善会议纪要、选票结果统计表、理监事名单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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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 |
|
要求 |
真实准确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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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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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团体需出具有主管(指导)单位批准文书原件。校友会需出具该校同意支持校友会成立的函。异地商会需有当地政府出的支持函。批复内容包含业务范围和住所信息。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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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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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成员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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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真实准确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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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
|
要求 |
如无法使用电子证照或非本社会组织租赁的,网上需提供扫描版,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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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相关政府部门核发)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捐资说明 |
|
要求 |
真实准确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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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
|
要求 |
如无法使用电子证照,网上需提供扫描版,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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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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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团体会员(单位、个人)登记表 |
|
要求 |
真实准确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组织党建统战工作承诺书 |
|
要求 |
按材料模板填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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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表格上传申请材料,然后民政工作人员预审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网上审核。审批部门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做出符合的结论。条件不符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4.审批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结论即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决定作出后即时办结并将信息推送至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送达
办结后由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制作并通知申请者领取登记证书,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即时送达决定批复,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许可的批复。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
1.申请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然后民政工作人员预审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网上审核。审批部门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做出符合的结论。条件不符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4.审批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结论即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决定作出后即时办结并将信息推送至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送达
办结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即时送达决定批复,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许可的批复。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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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 | |||||||
电话 | 0755-23761237 | |||||||
网址 | http://www.szlhq.gov.cn/xzfybsz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