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
| 实施 编码 |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755177XT4440114016001440307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6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需要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企业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1、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己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
第十三条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房地产预售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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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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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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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 要求 |
提供原件核对。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 |
|
| 要求 |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审批后原件返还申请人。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自然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要求 |
提供原件核对。如有规划调整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复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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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建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地名办批复的命名文件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商品房预售方案(含价格备案表)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3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政府物业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商业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项目资本金10%的存储证明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商业银行)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0 | ||
|---|---|---|
| 材料 名称 |
城市更新部门意见 |
|
| 要求 |
城市更新项目需提交: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城市更新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1 | ||
|---|---|---|
| 材料 名称 |
住房保障部门意见等材料 |
|
| 要求 |
含保障房项目需提供::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建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2 | ||
|---|---|---|
| 材料 名称 |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
| 要求 |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3 |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居民身份证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4 | ||
|---|---|---|
| 材料 名称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居民身份证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5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
| 要求 |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纸质版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6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7 | ||
|---|---|---|
| 材料 名称 |
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8 | ||
|---|---|---|
| 材料 名称 |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验资报告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9 | ||
|---|---|---|
| 材料 名称 |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0 | ||
|---|---|---|
| 材料 名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自然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 |
|
| 要求 |
提供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2 | ||
|---|---|---|
| 材料 名称 |
分户汇总表 |
|
| 要求 |
提供原件,表格含楼栋、房号、建筑面积、单价、总价等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3 | ||
|---|---|---|
| 材料 名称 |
预售款监管协议 |
|
| 要求 |
提供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4 |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施工图 |
|
| 要求 |
提供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自然资源部门或城市更新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5 | ||
|---|---|---|
| 材料 名称 |
付清地价款证明 |
|
| 要求 |
提供原件,如无原件,请提供复印件加盖档案室查档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自然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窗口提交或邮寄送达申请材料的方式,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区住房和建设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核、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其中:一般审核3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及《预售套房列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办结、送达: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综合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完成发文登记;审批部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如按“异地受理、属地办理”申请全城通办业务,办理时限从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材料之日开始计算,审批完成之日算办结,办理业务的“申请材料交接”、“领取结果”环节按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1.申请。申请人向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综合窗口依据材料清单和样表实施收件,核验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和资质证件及相关材料,当场作出收件决定。符合收件条件的,出具收件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收件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收件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区住房和建设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受理。综合窗口收件后,由区住房和建设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列明详细理由。相关信息可在个人网页系统自动生成,供申请人自行查阅、下载、打印。申请人需要盖章的,审批部门应当加盖印章。
5.审核、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其中:一般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及《预售套房列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办结、送达: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综合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完成发文登记;审批部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如按“异地受理、属地办理”申请全城通办业务,办理时限从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材料之日开始计算,审批完成之日算办结,办理业务的“申请材料交接”、“领取结果”环节按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 ||||||
|---|---|---|---|---|---|---|---|---|
| 地址 | 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 |||||||
| 电话 | 0755-28684113 |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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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