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
主管部门: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
| 实施 编码 |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8853596501006740074440306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具备从事婚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执业许可的个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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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 电话 |
0755-27668809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4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3.达到原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中对从事婚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执业许可的人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地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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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内容清晰,填写完整、无空项。2.纸质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电子版为PDF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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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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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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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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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可获取电子证照的,且满足申办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免提交申请材料。若无法获取电子证照或获取电子证照不满足要求的,仍需递交该申请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原件1,复印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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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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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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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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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职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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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可获取电子证照的,且满足申办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免提交申请材料。若无法获取电子证照或获取电子证照不满足要求的,仍需递交该申请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原件1,复印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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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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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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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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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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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网上申报时上传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提供原件核验,收复印件(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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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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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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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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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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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可获取电子证照的,且满足申办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免提交申请材料。若无法获取电子证照或获取电子证照不满足要求的,仍需递交该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时上传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原件1,复印件1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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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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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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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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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医师需提交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护士需提供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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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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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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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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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
| 要求 |
非本人办理时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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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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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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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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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可获取电子证照的,且满足申办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免提交申请材料。若无法获取电子证照或获取电子证照不满足要求的,仍需递交该申请材料。考核成绩单只有一项理论考试成绩的,还需同时提供区卫生健康局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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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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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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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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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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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红底2寸原件(医师不需要提交,护士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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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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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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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 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2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 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将材料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送达。
3.审核, 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当场由审查机关进行书面审查。
4.审批
当场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做出“符合”的结论。对申请材料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不符合”的结论。 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结
当场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证件;对申请材料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6.送达 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 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2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 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将材料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送达。
3.审核 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当场由审查机关进行书面审查。
4.审批
当场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做出“符合”的结论。对申请材料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不符合”的结论。 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结
当场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证件;对申请材料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6.送达 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76号司法局213室 | |||||||
| 电话 | 0755-29998309 | |||||||
| 网址 | http://www.baoan.gov.cn/gkmlpt/index#20545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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