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
主管部门: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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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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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事项 编码 |
08853596501006740094440306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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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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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 电话 |
0755-27668809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4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2)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行为的。 3)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地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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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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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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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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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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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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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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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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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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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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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在申请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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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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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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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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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可获取电子证照的,且满足申办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免提交申请材料。若无法获取电子证照或获取电子证照不满足要求的,仍需递交该申请材料。1.A4规格;2.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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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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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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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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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2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 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将材料邮递至政务服务中心。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当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受理后当场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当场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证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1.申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当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受理后当场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当场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证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76号司法局213室 | |||||||
| 电话 | 0755-29998309 | |||||||
| 网址 | http://www.baoan.gov.cn/gkmlpt/index#20545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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