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证)
主管部门: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682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6000000088535965004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8853596501006820044440306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无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深圳市内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前海蛇口片区范围内省管事项除外)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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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 内容 |
行使内容,指法规条文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关行使同一事项的内容有区别性规定情况。本事项无此情况。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27668809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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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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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10号1-2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恒丰海悦酒店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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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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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凯成二路17号政务楼一楼航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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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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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一楼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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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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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北8号 福海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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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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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银图路1号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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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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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企安路3号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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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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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1号东方二六大厦二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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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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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燕罗公路190号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罗田市场斜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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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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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1000号石岩文化艺术中心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广东省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介入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9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省政府于2018年决定将5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期限暂定1年。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审批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将其中5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上述继续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实施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2021年)
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省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管理权限调整的交接和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各市政府更多自主权,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将7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3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26项。23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55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除另有规定外,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各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各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干部下基层蹲点、挂职等形式,加强对各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基层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三、各市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各市相关承接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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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A4纸规格,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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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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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或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 |
|
| 要求 |
A4纸规格,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
|
| 要求 |
A4纸规格,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五)近一年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
| 要求 |
A4纸规格,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六)近一年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检测机构)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包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
|
| 要求 |
1.提交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委托人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未调用电子证照,需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验原件或由委托单位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公章。3.委托授权书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材料,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审
网上申请提交后,实施机关会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材料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至窗口),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材料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3.受理 (当场)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全相应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1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审核受理材料,作出审核结论。
5.决定 (当场)
决定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结论,当场做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6.制证(当场办理)
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
7.送达
由于证面信息复杂,需要5个工作日制证。
证书送达:申请人到出件窗口或邮寄递交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行驶的,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完成送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发证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材料,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审
网上申请提交后,实施机关会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材料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至窗口),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材料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3.受理 (当场)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全相应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 (1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审核受理材料,作出审核结论。
5.决定 (当场)
决定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结论,当场做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6.制证(当场办理)
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
7.送达
由于证面信息复杂,需要5个工作日制证。
证书送达:申请人到出件窗口或邮寄递交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行驶的,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完成送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发证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76号司法局213室 | |||||||
| 电话 | 0755-29998309 | |||||||
| 网址 | http://www.baoan.gov.cn/gkmlpt/index#20545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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