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主管部门: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689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6000000088535965003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8853596501006890034440306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申请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深圳市宝安区辖区内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27668809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10号1-2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恒丰海悦酒店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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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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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凯成二路17号政务楼一楼航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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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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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一楼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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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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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企安路3号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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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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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1号东方二六大厦二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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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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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北8号 福海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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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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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银图路1号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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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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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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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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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燕罗公路190号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罗田市场斜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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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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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1000号石岩文化艺术中心一楼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
宾馆、旅店、招待所;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表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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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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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 要求 |
收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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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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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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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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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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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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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3、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委托书收取原件,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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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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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要求 |
1.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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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材料,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审
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后,系统将自动进行审核。
3.受理(当场办理)
系统自动受理。
3.审查(当场办理)
系统自动审核,并形成审核结论。
4.决定(当场办理)
系统自动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5.制证(当场办理)
系统自动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出证。
6.送达(当场办理)
证书送达:申请人到出件窗口或邮寄递交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完成送达;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发证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1.申请
申请人邮寄或至综合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 ,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 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当场办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 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 (补正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 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 的,政务服务中心应不予受理并退回。
3.审查(秒批)
系统自动审核,并形成审核结论。
4.决定(秒批)
系统自动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 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5.制证(秒批)
系统自动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出证。
6.送达(当场办理)
1)证书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申请人自行领取 、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完成送达。
2)领取要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行政审批证件的,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核验申请人的法人证书和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 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核 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76号司法局213室 | |||||||
| 电话 | 0755-29998309 | |||||||
| 网址 | http://www.baoan.gov.cn/gkmlpt/index#20545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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