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567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43000000306250539000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30625053901005670004440343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号、7-11号综合窗口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运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前,并征得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 2、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运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前,并征得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4年)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4年)
调运前,货主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4年)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检,凭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植物检疫要求书 |
|
| 要求 |
材料清晰,真实、有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农业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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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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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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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原调出地的同批次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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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材料清晰,真实、有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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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要求 |
材料清晰,真实、有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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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
| 要求 |
材料清晰,真实、有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人登录网站(http://www.gdzwfw.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当天)
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预审通过;申请事项不属于规定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驳回,驳回理由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审核(当天,该环节的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内)
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规定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审批(当天,该环节的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内)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市局审批。
5.办结(当天)
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决定予以办结;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当天)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1.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当天)
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预审通过;申请事项不属于规定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驳回,驳回理由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审核(当天,该环节的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内)
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规定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审批(当天,该环节的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内)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市局审批。
5.办结(当天)
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决定予以办结;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当天)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01165、0755-88132145 | |||||||
| 网址 | http://www.fzb.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836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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