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1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513770001003419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
| 结果 样本 |
无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无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无 |
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 在深圳机场开通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运营年度内在深圳机场出港航班100班(含)以上的航空公司。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以下子项:
(一)物流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项目、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二)航空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三)港航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绿色港口类(包含水水中转资助项目、海铁联运资助项目)、国际航运枢纽类(包含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水路运输企业资助项目)、水上客运类(包含邮轮运营资助项目、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四)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以下简称物博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物博会政府办会经费项目、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五)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航空业子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公司总部注册在深圳市的航空公司,或公司总部虽不设在深圳市但以深圳市为运营保障基地的航空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非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机场运营的基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
包机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深圳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
货运新航线是指航空公司(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的本公司(包机人)从未运营过的货运航线。
客运新航点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场:(1)开航之日前2 年内深圳机场无通往该机场的客运航班;(2)开航之日前2 年内深圳机场虽有通往该机场的客运航班,但该航班已停航且2 年内任一航空公司完成的出港航班量不足50 班。
(一)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 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 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国内航线3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三)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 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5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 班次以上。
2.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且在深圳机场年度处理国际、国内出港货物量(不含邮件)排名前5 名。
2.资助标准
按代理的出港货量(不含邮件)给予资助。其中:国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 名,资助标准为20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 名不超过150 万元,第2 名不超过120 万元,第3 名不超过90万元,第4 名不超过70 万元,第5 名不超过50 万元;国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 名,资助标准为5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 名不超过150 万元,第2 名不超过120 万元,第3 名不超过90 万元,第4 名不超过70 万元,第5 名不超过50 万元。
本项资助不适用于包机人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
(六)“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提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开展“深圳飞”宣传推介工作的企业。
2.资助标准
相关企业依照“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向市交通运输委按期统一提交资助申报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委对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进行审核。
(七)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深圳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含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不予扶持: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有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考核年度内企业在本地市场监督、国税、地税、海关和交通等部门因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单次5 万元(含)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累计10 万元(含)以上、或被上述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有具体规定与说明的,从其规定与说明。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申请表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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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申请书(模板) | |
| 要求 | 一是确保申报资助的航点符合新航点定义;二是准确填写航点运营信息等,确保申报数据信息准确。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民航局许可开通运营客运航点的批复文件 | |
| 要求 | 需提供申请资助航点的最新局方批复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航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申请表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申请书(模板) | |
| 要求 | 一是确保申报资助的航点符合新航点定义;二是准确填写航点运营信息等,确保申报数据信息准确。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民航局许可开通运营客运航点的批复文件 | |
| 要求 | 需提供申请资助航点的最新局方批复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航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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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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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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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1)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开展××年度深圳市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2)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 (www. gdzwfw. gov. cn)提交申请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用电脑填写并打印,盖章后扫描。
2.受理(3个工作日) 接收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完整准确的,予以受理,若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报企业需备齐申请材料后,于申请时限内重新提交材料。
3.审核(86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按程序提交市交通运输局补贴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核过程不超过86个工作日。
4.审批(15个工作日)市交通运输局补贴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集体审议。
5.公示(5个工作日) 经市交通运输局补贴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资助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有异议的,暂不列为资助对象,由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接受资助资格。
6.办结(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局党组会审定或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经审定通过后,该申请事项相关审批工作办结。
7.送达 印发专项资金资助结果文件,将审核结果通知相关申报企业。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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