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1000303982006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结果 名称 |
|
| 结果 样本 |
无 |
| 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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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宝安管理部)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东侧2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宝安管理部)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华管理部)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致远中路18号深圳通大厦第二层208A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华管理部)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归集银行公积金业务综合窗口(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委托归集银行办理)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银行网点约256个,遍布深圳市各街道,具体请前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zjj.sz.gov.cn/xxgk/ywwd/jctq/)查询,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福田管理部)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福田管理部)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岗管理部)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2层A202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岗管理部)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专窗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坪山区、光明区、龙华区、深汕合作区的政务服务中心和前海E站服务大厅已设置公积金服务专窗。 |
职工户籍由本市迁出至境内其他城市,且职工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可申请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业务办理须知:
1.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前,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封存手续由单位办理。
2.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且余额为零的,可登录自助渠道办理零余额账户销户提取业务,或凭身份证和联名卡通过网上预约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跨省通办:
1.我中心为受理中心:我中心跨省通办专柜受理异地缴存申请人的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申请,对申请人的身份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及邮递方式代为向属地中心发送该申请。请属地中心根据当地政策为申请人办理该业务。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申请人的预留手机号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我中心为属地中心:我中心收到异地中心发来的深圳缴存职工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确认异地中心移交的业务申请材料合规,即可为办理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业务。
3.目前,福田管理部、宝安管理部、龙岗管理部、龙华管理部可受理跨省通办业务申请。
【温馨提示】“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可在各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领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2025年)
户籍迁出本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 | |
| 要求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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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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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件 | |
| 要求 | 需提供原件【温馨提示:因证照系统升级,身份证免提交功能暂不可用】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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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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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
| 要求 | 刷卡验密。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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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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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户口迁移证 | |
| 要求 |
1.有迁入地户口簿的,无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2.目前户籍迁移证明我中心已实现联网查询,无需另外提供;若我中心无法查询到,可提供户籍迁移(迁入异地或迁出本市)证明原件一份办理。 3.现役军人可提供部队出具的调动证明作为户籍迁移证明办理本业务。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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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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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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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
| 要求 |
迁入地户口簿原件一份。如有户籍迁出证明,无需提供迁入地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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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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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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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 | |
| 要求 | 加盖中心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各留存一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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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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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 |
| 要求 |
1.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 (1)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在线授权:职工可通过i深圳APP在线授权他人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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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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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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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i深圳APP选择“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填报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
2受理:系统当场自动受理。
3审核:系统当场自动审核。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当场审批不通过。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
6送达:系统当场自动出业务受理回执,申请人自行打印。
注:职工本人首次办理前须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详见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业务办事指南。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szzfjsj)通过“提取业务办理预约”功能模块选择“发起预约-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2 受理:公积金窗口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核:公积金窗口柜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
4 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积金窗口柜员录入系统后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并当场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5 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 送达:申请人当场领取业务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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