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具备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申请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506221000300135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矿业权纠纷调解书或矿业权纠纷裁决书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0755-96508888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17号基本建设类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17号基本建设类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27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香径南街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27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一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碧眼路2号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深圳市区域内,发证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3)当事人进行了协商且协商不成。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矿业权争议裁决申请书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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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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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勘查许可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通过窗口提交的,损坏的提交已损坏的原件,遗失的提交留存的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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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经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图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图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及CAD格式的数字化矿区范围图(深圳独立坐标系 )。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存在争议的矿区范围现状图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及CAD格式的数字化争议矿区范围图(深圳独立坐标系 )。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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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提供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
| 要求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扫描的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被委托人身份证 | |
| 要求 | 1)被委托人身份证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0 | ||
|---|---|---|
| 材料 名称 |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
| 要求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扫描的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1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 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窗口提交或邮寄送达申请材料的方式,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 审查与决定。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实地核查、通知争议双方补充证据材料或现场答辩、审查),在5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自作出审查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6.制作结果文件。调解成功的,出具争议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出具行政裁决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7. 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出具结果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和发文登记。
8. 发文材料交接。完成发文登记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文件转交本级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9.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如按“异地受理、属地办理”申请全城通办业务,办理时限从属地行政服务大厅收到材料之日开始计算,审批完成之日算办结,办理业务的“申请材料交接”、“领取结果”环节按受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政策执行。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与决定。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实地核查、通知争议双方补充证据材料或现场答辩、审查),在5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自作出审查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制作结果文件。调解成功的,出具争议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出具行政裁决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6.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出具结果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和发文登记。
7.发文材料交接。完成发文登记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文件转交本级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8.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如按“异地受理、属地办理”申请全城通办业务,办理时限从属地行政服务大厅收到材料之日开始计算,审批完成之日算办结,办理业务的“申请材料交接”、“领取结果”环节按受理行政服务大厅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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