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验线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506221000300633001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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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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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与创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1-3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19-22、3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19-22、3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2.已办理开工手续; 3.已现场放线;
4.已取得《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 5.宗地内新建规定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功能单一,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仓库或厂房项目,免于建设工程验线。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2020年)
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办理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总时限不超过4个工作日。
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阶段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核发(建筑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包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或者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免于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免于办理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筑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施工许可核发、伐移城市树木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实行“一表式”申请和受理,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应当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总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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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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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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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及附图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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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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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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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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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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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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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申请单位需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符合要求的彩色扫描PDF格式电子文件或通过系统选取电子证照。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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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施工许可证 | |
要求 | 申请单位需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符合要求的彩色扫描PDF格式电子文件或通过系统选取电子证照。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建、水务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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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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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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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1)申请主体授权委托第三方办理时提交该项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2)申请单位需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符合要求的彩色扫描PDF格式电子文件或通过系统选取电子证照。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及附图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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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申请单位需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符合要求的彩色扫描PDF格式电子文件或通过系统选取电子证照。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施工许可证 | |
要求 | 申请单位需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符合要求的彩色扫描PDF格式电子文件或通过系统选取电子证照。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建、水务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1)申请主体授权委托第三方办理时提交该项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2)申请单位需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符合要求的彩色扫描PDF格式电子文件或通过系统选取电子证照。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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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办理事项,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经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进行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申请人到综合窗口现场提交申请不以网上预审结果为强制前置条件。
3.受理。根据网上预审结果,申请人可即时自愿选择窗口提交或邮寄送达申请材料的方式,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当场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建筑物轮廓与已批总平面图是否相符,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中的建筑物验线点退红线及精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验线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上做好验线记录并加盖公章;不合格的,要求重新放线并出具新的《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后,再申请验线。
6.办结。当场办结。
7.证书送达。申请人可在窗口领取或选择邮寄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申请人可邮寄材料到大厅。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当场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建筑物轮廓与已批总平面图是否相符,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中的建筑物验线点退红线及精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5.审批。验线合格的,审批人员当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上做好验线记录并加盖公章;不合格的,复函要求重新放线并出具新的《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后,再申请验线。
6.办结。当场办结。
7.证书送达。申请人可在窗口领取或选择邮寄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