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506221000303761004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19-22、35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19-22、35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与创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1-3号综合窗口 |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规划条件,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规划许可方案,无擅自变更方案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4)已完成配套工程,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6)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按照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深圳市)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
| 要求 | 来文单位提供“与存档图纸一致专用章”、“测绘专用章”的附图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土地权属证明 | |
| 要求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竣工测绘成果 | |
| 要求 | 经测绘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建筑技术经济指标测算报告》《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 市政类项目应提供测量报告、《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地下管线类还需提供覆土前测量报告、审核意见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经审批的总平面规划图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要求 | "1.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其中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人员复印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2)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其中本市签发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事业单位可提交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1)由代理人办理的,只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不需原件核验;(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其中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人员复印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4.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应加盖公章,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1-2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5.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其中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人员复印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土地权属证明 | |
| 要求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 |
| 要求 | 来文单位提供“与存档图纸一致专用章”、“测绘专用章”的附图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竣工测绘成果 | |
| 要求 | 经测绘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建筑技术经济指标测算报告》《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 市政类项目应提供测量报告、《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地下管线类还需提供覆土前测量报告、审核意见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窗口提交或邮寄送达申请材料的方式,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审查要点:1、经办人必须到建设工程现场核查。2、核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规定要求,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建筑退红线、建筑物位置、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建筑物高度或层数、机动车出入口等;(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要求配建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社康中心、社区活动广场(绿地)等是否按规划要求落实并移交;(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的容积率、覆盖率、停车位、规定建筑面积、各功能分项指标、分期报建指标等。3、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是否已做验线记录。
6.审批。处(科)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7.办结。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通过审查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通过审查的复函说明理由。
8.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9.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10.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11.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1.申请。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核查要点:1、经办人必须到建设工程现场核查。2、核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规定要求,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建筑退红线、建筑物位置、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建筑物高度或层数、机动车出入口等;(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要求配建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社康中心、社区活动广场(绿地)等是否按规划要求落实并移交;(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的容积率、覆盖率、停车位、规定建筑面积、各功能分项指标、分期报建指标等。2、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是否已做验线记录。
5.审批。处(科)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当天作出办结决定。通过审查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通过审查的复函说明理由。
7.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8.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审批部门办结当天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9.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10.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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