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4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506221000303785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与创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1-3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符合对应情形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建筑物命名核准
1.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土地使用权利人为申请人;自用类项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申请人;
2.除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外的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3.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楼层在8层(含本数)以上。具有特别地名意义的重要建筑,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二、公共设施名称核准
1.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线性工程和城市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名称核准;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专业设施名称备案
1.适用于属于文教卫体、旅游、社会福利、宗教活动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需由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名称的设施;
2.已取得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2020年)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核查及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依次核发相关证件。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核准申请表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总平面图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专业设施名称备案申请表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专业设施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备案报告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版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核准申请表 |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总平面图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公共设施名称核准申请表 | |
| 要求 |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 |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已建公共设施现状照片 | |
| 要求 | 已建公共设施现状照片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受理。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窗口提交或邮寄送达申请材料的方式,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建筑物命名核准(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项目)情形需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批。自作出初步审查意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决定。根据办理决定制作办理结果文件。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大型桥梁、隧道及市级大型城市公园、公共广场名称,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办结。出具结果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进行发文登记。
5.送达。发文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文件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1.受理。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建筑物命名核准(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项目)情形需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批。自作出初步审查意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决定。根据办理决定制作办理结果文件。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大型桥梁、隧道及市级大型城市公园、公共广场名称,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办结。出具结果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进行发文登记。
5.送达。发文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文件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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