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证
主管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6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30000000075465241000303869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放射工作人员证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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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符合省卫生健康委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说明材料; | |
| 要求 | 培训合格证明须为上岗前人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提供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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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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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表》(首页及结论页复印件,双面复印); | |
| 要求 |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提供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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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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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拟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 要求 |
1.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复印件。 2.如未调用电子证照,需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提供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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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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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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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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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拟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
| 要求 | 提交电子版二寸免冠正面照片。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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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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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2020) | |
| 要求 | 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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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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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窗口,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上传电子材料并确认提交。
2.网上预审(2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网上申请提交后,实施机关会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材料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至窗口),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材料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3.受理(当场)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网上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申请不被受理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
4.审查(3个工作日):经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5.决定(1个工作日):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结论作出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批决定。
6.制证(2个工作日):证书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实施机关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7.送达: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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