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备案
主管部门: 罗湖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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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罗湖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4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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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30000005763642961000303602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回执》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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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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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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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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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 |
要求 | 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5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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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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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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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单位基本情况 | |
要求 | 申请时提交,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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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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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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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 |
要求 | 需能说明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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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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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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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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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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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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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 |
要求 | 需加盖总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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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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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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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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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 | |
要求 | 真实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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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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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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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300)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网上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网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网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前往现场提交材料或者将申请材料(请附上申办流水号)邮寄至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755-25666499)若申请材料全部为电子化材料,则无需填写邮寄地址。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或告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理由),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核,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4.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核人员所缺材料(或告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理由)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自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回执》;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备注:此事项为网上全流程办理事项,如选择网上办理,则无需到现场。
1.申请。申请人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或告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理由),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核,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4.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核人员所缺材料(或告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理由)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自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回执》;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