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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主管部门: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0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10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40000007966420590001000576001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结果
名称
关于xxx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复函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楼(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位置指引:地铁:10号线/坂田线;11号线/机场线;14号线/东部快线;2号线(8号线)地铁16口;公交站:岗厦地铁站1(公交站)101路 113路 204路 223路 303路 320路326路326路大站快车 M103路 M106路 M133路M190路M447区间M447路 M448路高峰专线119路高峰专线221号 高快巴士40路;岗厦北地铁站2(公交站)101路 223路326路 M102路 高峰专线221号;第一职业技术学校2(公交站)13路;第一职业技术学校1(公交站)13路M448路;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公交站)M448路;人才大厦(公交站)107路 236路 M192路M213路M476路M555路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1)申报主体。符合计划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2)更新意愿。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以下要求:1)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2)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3)申报情形。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1)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设施亟待完善;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4)申报要求。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5)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设定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对计划进行公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6年)
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 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 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意见 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条
申请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关系的延续性,按照相关规划与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拆除范围。
第九条 拆除范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总体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 第十条
拆除范围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及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的相关空间管控要求: (一)
拆除范围原则上应位于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类空间范围内。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未获批准的,拆除范围应位于全市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二)重点更新单元的拆除范围应当位于全市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因技术原因导致拆除范围超出上述区域的,超出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除范围的10%。
清退用地、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项目用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对整村用地进行研究,分别明确是否进行更新以及更新方式,以整村方式划定拆除范围,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三)重点更新单元位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万平方米;位于其他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万平方米。具体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以市政府审批为准。
第十二条 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合法用地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坪山中心区范围内的更新单元,其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50%;重点更新单元的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30%;其他更新单元的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60%。
坪山中心区范围内其合法用地比例达到50%、重点更新单元的合法用地比例达到30%、其他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合法用地比例达到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
合法用地比例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适用于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政策的清退用地,不参与合法用地比例的计算。
(二)拆除范围内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重叠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非农建设用地在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处理完成前已经划定的,重叠部分仅按非农建设用地计入合法用地指标。
2.非农建设用地在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处理完成后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在拆除范围内另行计入合法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三)非农建设用地与旧屋村用地重叠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在拆除范围内另行计入合法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四)涉及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的,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8〕11号)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拆除范围内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且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申报拆除范围与法定图则划定单元范围一致的,原则上应落实法定图则确定的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申报拆除范围与法定图则划定单元范围不一致的,位于划定单元范围内的部分,其土地移交率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图则单元中公共利益用地所占单元范围用地的比例,且应优先落实法定图则单元内独立占地的重大公共利益项目。
法定图则单元中公共利益用地所占单元范围用地的比例超过50%的,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要求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更新单元规划阶段综合研究后按程序确定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其中旧住宅区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15年的,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一)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3.
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4. 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
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2.
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 3.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六条
在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的基础上,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撑的前提下,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可申请按照简易程序调整法定图则用地功能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工业区块线内的,按照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 因规划统筹需要,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可通过城市更新实施改造。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形成: (一)拆除范围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申报。
(二)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申报。
(三)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其委托单一主体申报。
(四)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其中,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由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报。
(五)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拆除范围内其余部分由其他主体进行申报的,其与辖区街道办事处一起作为该单元的联合申报主体。
第二十条 更新意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拆除范围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属物业的,可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执行。
(三)属于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权利主体应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更新方向和开发强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的更新方向应符合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要求。 (二)申报开发强度应合理可行,具备可实施性。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二条
已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本规定等相关规定划定拆除范围,征集更新意愿,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可进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城市更新机构。其中,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城市更新机构作为申报主体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
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要求网上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须提供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更新单元名称应参照现状地名或现状道路名称确定,应体现出名称的唯一性,格式为《xx区(新区)xx街道(办事处)xx城市更新单元》。 2.
基本情况,包括拆除范围、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 3. 拆除范围划定合理性说明。 4. 申报理由。 5.
更新方向、开发强度等方面的具体请求。 6. 意愿达成、申报主体形成情况说明。 7.
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8. 拆除范围内现状整体情况照片(3-5张)。 (二)申报表格
申报表包括《深圳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详见本规定附件1、附件2。 (三) 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
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
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
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
自然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
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须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 (四)图纸 1. 拆除范围图
“拆除范围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及其坐标、地块边界及编号、周边道路(现状与规划)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清退用地的,应确定拟清退用地范围及其坐标。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部分工业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确定其范围及坐标。 2. 现状权属图
“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地块边界及编号、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权属单位、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现状权属图”应附表,以地块为单位列明各地块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用地面积、现状土地利用功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3.
建筑物信息图
“建筑物信息图”须包括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平面位置、编号、层数、建筑结构、建成时间等信息,并简要说明建筑物质量情况。如有危房的,须进行标注和说明。
“建筑物信息图”应另附“建筑物信息一览表”(详见附件3),以栋为单位对建筑物列明建筑编号、总建筑面积、建筑物建成时间、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4. 图纸规范格式应参照本规定附件6《图纸规范格式要求》与附件7《图纸范例》的要求确定。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应根据情况提供更新意愿达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1.
拆除范围内权利主体单一且自行申报的无需提供意愿证明材料;属于委托申报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详见附件4)。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或区分所有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和《更新意愿汇总表》(详见附件5)。 2.
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
(1)如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2)如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征集意愿的,应按其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如通过其他途径征集更新意愿的,应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六)权属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七)照片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每一栋建筑物单体近期照片(电子文件)。照片电子文件名称须与“建筑物信息图”上的建筑物编号完全对应,照片上应附拍摄日期。
(八)其他材料 1.
拆除范围内涉及危房的,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明确危房的成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2.涉及旧住宅区更新的,须按《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
拆除范围内现状工业用地如涉及疑似土壤环境污染的,需提供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书面文件,或提供项目已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研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完成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4. 拆除范围超过30万平方米的,须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关于周边排水管网的系统性、承载力情况以及改造可行性等内容的意见。 5.
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材料还应提交区政府批准文件和相关说明文件。说明文件应包括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6.以整村统筹方式进行申报的,须提供整村统筹报告。 7. 申报主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建筑物照片仅需提供电子文件)。
(二)所有申报的纸质文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证明材料较多且汇集成册的,须加盖骑缝章。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相关图纸的电子文件应提供JPG及DWG两种格式的文件,并使用深圳标准坐标系。 (三)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供。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2016年)
(四)合理设定合法用地比例。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60%。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 位于探索实施土地开发创新模式的坪山中心区范围的,其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50%。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2016年)
(五)优化建筑物建成年限规定。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区政府组织研究论证,可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M1)。
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中部分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进行统筹改造:
1.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宗地内全部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其占地面积为该宗地面积;宗地内部分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宗地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其占地面积。 2.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40%,或者该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法定规划要求落实不小于6500平方米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及落实政府急需建设的轨道交通、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2016年)
(七)放宽部分建成的已出让用地更新条件。国有已出让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涉及闲置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已完成,因规划实施等原因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整宗地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适用城市更新政策。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2016年)
(九)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为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完善城市功能结构,优先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试点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加快城市各级中心和重点区域发展,推动特区一体化。“十三五”期间,全市试点开展10个左右重点更新单元实施。区政府根据辖区发展需要、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及相关权利主体意愿,初步划定重点更新单元范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重点更新单元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位于《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2.属于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万平方米;属于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万平方米。
3.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30%。 重点更新单元范围内用地视其合法用地比例按照本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分档处置。

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营业执照(深圳)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要求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验原件,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被授权人身份证
要求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验原件,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更新意愿汇总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拆除范围图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已自行理清经济关系的证明材料
要求 材料真实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营业执照(深圳)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要求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验原件,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被授权人身份证
要求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验原件,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拆除范围图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营业执照(深圳)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要求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验原件,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被授权人身份证
要求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验原件,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更新意愿汇总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拆除范围图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2
材料
名称
建筑物信息图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3
材料
名称
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4
材料
名称
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规划国土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5
材料
名称
现状权属图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6
材料
名称
计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要求 材料真实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7
材料
名称
拆除范围调整图
要求 材料真实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营业执照(深圳)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要求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验原件,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被授权人身份证
要求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验原件,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更新意愿汇总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拆除范围图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2
材料
名称
建筑物信息图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3
材料
名称
建筑物信息一览表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4
材料
名称
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规划国土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5
材料
名称
现状权属图
要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综合窗口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内)(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列明理由告知;需补正、齐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齐材料情况。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纸质材料或邮寄或直接向综合窗口申报。30个自然日内未办理报件的,预审结果作废。网上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正、齐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预审或直接到现场申报。 3、受理(1个工作日)。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窗口收件后,相关信息可在个人网页系统自动生成,供申请人自行查阅、下载、打印。申请人需要盖章的,审批部门应当加盖印章;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转交我局工作人员。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主办科室审核(4个工作日)。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不包括在承诺时限内)。 5、部门主管审批(4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批准结果;不符合批准条件的,给予不同意的复函。 6、办结、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 (1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7、送达、发文材料交接。我局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领取结果,发证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发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发证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申请人需书面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发证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发证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和样表实施受理,核验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和资质证件及相关材料,当场作出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需补正、齐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齐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转交我局驻大厅工作人员,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我局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再转交主办科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4、主办科室审核(4个工作日)。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不包括在承诺时限内)。 5、部门主管审批(4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批准的结果;不符合批准条件的,给予不同意的复函。 6、办结、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1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7、送达、发文材料交接。我局工作人员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区行政大厅发证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领取结果。发证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发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发证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申请人需进行书面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发证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发证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