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住房(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退房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2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50000000075421600001000199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住宅保障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162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06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B3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所退政策性住房未取得全部产权;2.申请人(单位)具有退房的充分理由;3.住房设施完好;4.住房原产权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同意申请人退房;5.申请所退政策性住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住房产权;6.已经设定抵押的住房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7.申请所退政策性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权利纠纷;8.因违规购买政策性住房需办理退房的,须按规定接受市房改办或市房产管理部门有关处理,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收回住房的通知》或《收回住房的决定》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延长的限期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2000年)
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2000年)
未经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批准,擅自入住安居房,或者由于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被住宅管理部门决定收回住房,并责令其限期搬出的,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逾期不搬出的,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时间,计收市场租金。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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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报表》 | |
要求 | 申请表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署窗口领取。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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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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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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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政策性住房退房申请表(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 | |
要求 | 收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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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政策性住房产权及住房资料变更内容清单》 | |
要求 | 申请表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署窗口领取。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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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政策性住房产权及住房资料变更分户表》 | |
要求 | 申请表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署窗口领取。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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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退房合同 | |
要求 | 收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建局)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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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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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原产权单位材料 | |
要求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3、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产权单位)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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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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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 | |
要求 | 验原件(复印件由业务窗口复印收取或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生成)。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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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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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售房收款收据 | |
要求 | 收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公司)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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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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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收回住房的通知》或《收回住房的决定》 | |
要求 | 收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住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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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单位关于退房的情况说明 | |
要求 | 一式一份,原产权单位来函说明退房的实际情况。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付清房款证明 | |
要求 | 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收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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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个人退房的申请书及承诺书 | |
要求 | 申请人根据个人或家庭申请退房的情况书写书面申请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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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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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
材料 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证》 | |
要求 | 市属产权的,收原件。非市属产权住房的,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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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 ||
---|---|---|
材料 名称 |
原购房合同 | |
要求 | 市属产权住房的,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2份原件并收回,收原件。非市属产权住房的,如果办理了个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否则,收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建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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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6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 | |
要求 |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与现婚姻状况一致。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7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8 | ||
---|---|---|
材料 名称 |
婚姻状况证明 | |
要求 |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单身申请人提供现婚姻状况证明或现场签署单身声明。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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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9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
要求 | 收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0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收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1 | ||
---|---|---|
材料 名称 |
房改批复和房改分户表 | |
要求 | 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建设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2 | ||
---|---|---|
材料 名称 |
原购房款收据 | |
要求 | 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的且与原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价不一致的,须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3 | ||
---|---|---|
材料 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个人名下的《房地产证》(绿本)或《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若为《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代用证),则需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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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4 | ||
---|---|---|
材料 名称 |
经公证处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 |
要求 | 非本人递交资料的需提交,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公证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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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住房(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退房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上提出退房申请并上传申请资料(可邮寄材料)。
2.受理
系统自动受理。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系统自动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10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退房资格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核符合资格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资格的,不予通过,并告知买受人不予通过的原因。
4.审批(8个工作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打印退款收据并签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策性住房退房合同》。
5.办结(2个工作日)
签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策性住房退房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后,此事项当场办结。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现场领取结果。
二、政策性住房(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退房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准备申请材料。前往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专业分厅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可邮寄材料)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10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8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8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2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现场领取结果。
一、政策性住房(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退房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退房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住房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窗口办理退房手续。受理人员核验申请资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10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退房资格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核符合资格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资格的,不予通过,并告知买受人不予通过的原因。
4.审批(8个工作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8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打印退款收据并签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策性住房退房合同》。
5.办结(2个工作日)
签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策性住房退房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后,此事项当场办结。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现场领取结果。
二、政策性住房(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退房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表格,并要求填写内容,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10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8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8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2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现场领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