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50000000075449590001003555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证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智云城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科路260号创智云城A3栋3楼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06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B3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综合窗口 |
1、举办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和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包括实施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面向其他人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类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非学历民办学校的规定。国家及我省对于消防、保安、安全生产和高危体育等特定行业培训和涉外教育培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有符合条件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有必要的合法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有满足需求且规范安全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
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教研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
有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举办者】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的民办培训机构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党建工作】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民办培训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明确并提交联合组建或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案和开展活动的工作计划,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办学出资】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民办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民办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中,申请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十万元。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十万元。国家对于培训机构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培训场所和互联网平台】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教学培训场所以及其他必备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材料;租用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的产权材料、与产权人或者产权人的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其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两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材料但是能提供合法规划建设凭证的培训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材料。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于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民办培训机构场所应当远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储存地点。
举办者申请用于培训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材料。提供食宿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培训场所,设置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培训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两百平方米。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满足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民办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具备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条件。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设施设备】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工种)设置要求的设施设备。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首届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负责推选,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机构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自主申报,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章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向社会公示。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监督机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从业人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从业人员人数少于二十人的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其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年龄一般应当在七十周岁以下。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法定代表人】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管理团队】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计划,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教学、教研人员队伍】民办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民办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培训规模相匹配。
民办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学、教研人员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任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民办培训机构聘任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国家对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数量、职称、专业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培训内容】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培训材料。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行政管理、教学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安全标准】民办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分支机构标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其设置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尚未制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标准的,可直接适用本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2025年)
【地方标准】本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本标准基础上进行细化,制定本地市的具体实施标准。
有需要的地级以上市可在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情况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县(市、区)不得再设置具体标准。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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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章程 | |
要求 |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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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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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 |
要求 | 据实填写,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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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业务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表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业务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表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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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凭证 | |
要求 |
1.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场地使用权材料选其一提交:2.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3.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到期换证情形提供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约文件);4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建筑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A.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B.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设立学院:教学场所应达到35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属租赁场地的,可提交原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约文件。(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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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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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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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场地使用权材料 | |
要求 |
1.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场地使用权材料选其一提交:2.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3.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到期换证情形提供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约文件);4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建筑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A.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B.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设立学院:教学场所应达到35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属租赁场地的,可提交原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约文件。(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住建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 |
要求 | 据实填写,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 |
要求 | 申请表载明终止办学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财务清算报告 | |
要求 | 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属于举办者更名的,不需提交此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深圳)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1.机构或企业举办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2.或民政局出具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1.机构或企业举办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2.或民政局出具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章程 | |
要求 |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 |
要求 | 据实填写,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业务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表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变更前后机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协议书 | |
要求 | 在协议中应明确表明机构的债务情况,如有债务应有明确的解决债务办法(属于举办者更名的,不需提交此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举办者更名:1.个人需提供户口簿;2.机构或企业需提供变更备案通知书或民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财务清算报告 | |
要求 | 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属于举办者更名的,不需提交此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章程 | |
要求 |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 |
要求 | 据实填写,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业务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表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广告备案表 | |
要求 | 据实填写,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章程 | |
要求 |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 |
要求 | 据实填写,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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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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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行政负责人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等材料 | |
要求 | 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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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业务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表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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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
要求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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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章程 | |
要求 |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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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 |
要求 | 据实填写,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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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业务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表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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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凭证 | |
要求 |
1.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场地使用权材料选其一提交:2.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3.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到期换证情形提供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约文件);4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建筑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A.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B.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设立学院:教学场所应达到35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属租赁场地的,可提交原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约文件。(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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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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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场地使用权材料 | |
要求 |
1.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场地使用权材料选其一提交:2.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3.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到期换证情形提供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约文件);4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建筑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A.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B.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设立学院:教学场所应达到35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属租赁场地的,可提交原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约文件。(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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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住建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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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1.向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交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2.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商事主体名称证明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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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商事主体名称证明书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1.向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交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2.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商事主体名称证明书》。不得与其他学校(院)重名。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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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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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备案申请表 | |
要求 | 据实填写,举办者签字(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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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深圳)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1.机构或企业举办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2.或民政局出具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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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1.机构或企业举办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2.或民政局出具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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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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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联合办学协议 | |
要求 |
两个及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如不属于此种情况则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章程 | |
要求 |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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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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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 |
要求 | 据实填写,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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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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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有效证明文件 | |
要求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如不属于此种情况则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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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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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行政负责人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等材料 | |
要求 | 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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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机构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各一份 | |
要求 | 现场实施设备、教材必须与申请内容一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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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机构规章制度 | |
要求 | 含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职(员)工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学员管理,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信息公开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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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老师、管理人员的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 |
要求 | 据实提供,电子扫描版上传至系统。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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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
材料 名称 |
培训人员专业技能资格材料,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
要求 | 据实提供,电子扫描版上传至系统。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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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 ||
---|---|---|
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凭证 | |
要求 |
1.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场地使用权材料选其一提交:2.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3.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到期换证情形提供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约文件);4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建筑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A.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B.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设立学院:教学场所应达到35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属租赁场地的,可提交原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约文件。(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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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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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6 | ||
---|---|---|
材料 名称 |
场地使用权材料 | |
要求 |
1.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场地使用权材料选其一提交:2.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3.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到期换证情形提供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约文件);4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建筑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A.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B.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设立学院:教学场所应达到3500平方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属租赁场地的,可提交原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或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约文件。(拟变更住所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违法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证明;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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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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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7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要求 | 选其一提交: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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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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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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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8 | ||
---|---|---|
材料 名称 |
验资报告 | |
要求 | 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举办者出资办学的有效验资报告(含账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等),并载明产权,(可由会计事务所出具),举办者出具的为学校发展提供稳定资金来源的承诺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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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章程 | |
要求 |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 |
要求 | 据实填写,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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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业务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表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增加培训工种(专业)师资材料、设备清单、人员资料、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 |
要求 | 增加办学范围的情况需提交教师人员清单,专职教师人员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4分之1。学院:提交增加项目的设备清单,教师花名册,专职教师劳动合同、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专职教师人员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新增培训项目培训大纲、计划、教材 | |
要求 | 培训教材需复印封面、目录、含出版社信息的页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备案申请表 | |
要求 | 据实填写,举办者签字(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承诺书 | |
要求 | 申请人签字、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或登录账户,查找事项并在线申报,科室经办人线上预审材料(5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时限)。
2、受理(0个工作日)
科室经办人线上受理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系统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系统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核(设立20个工作日、终止办学20个工作日、其余情形5个工作日)
受理后审核人员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带回来资料并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设立10个工作日、终止办学10个工作日、其余情形5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准予通过的当天办结并出具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证》,不予通过的当天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材料归档办结。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备齐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现场提交材料,引导申请人到自助服务区,查找事项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科室经办人线上预审材料(5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时限)
2、受理(0个工作日)
科室经办人线上受理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系统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系统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核(设立20个工作日、终止办学20个工作日、其余情形5个工作日)
受理后审核人员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带回来资料并进行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设立10个工作日、终止办学10个工作日、其余情形5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准予通过的当天办结并出具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证》,不予通过的当天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材料归档办结。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现场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