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45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50000000075494501000303626003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备案证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
(1)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举办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教育培训机构应确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名称:1)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培训学校、培训学院等)。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3)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同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3)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办学机构负责人(院、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1)校董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董会设负责人1人。2)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校董会负责人或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培训机构校董会的成员。
(4)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院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培训学院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1)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2)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培训学院有独立校园,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3)举办者自有办学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办学场所,须提供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的使用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校园、校舍的,培训中心与培训学校租赁期不少于3年;培训学院不少于10年。4)教育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5)办学场所须有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6)举办寄宿制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和消防合格证明。
(6)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培训学院与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7)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院、校长):1)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办学机构管理的专职负责人。2)培训学院配备专职院长和副院长。院长(副院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教师资格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1)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校务管理和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申请举办培训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应配备行政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3)教育培训机构聘用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4)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安全主任,并发放聘书。5)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教育培训机构,须聘请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校医、生活教师(男女生分宿舍管理)。
(9)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1)教育培训机构应配齐配好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2)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学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3)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培训学院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培训学院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4)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17年)
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经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可以实施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办报告 | |
| 要求 |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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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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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资料目录表 | |
| 要求 | 原件1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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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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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 |
| 要求 | (原件1份)(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edu.cn/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下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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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验资报告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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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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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首届校董会组成人员名单 | |
| 要求 | 原件1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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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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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 |
| 要求 |
自有办学场地的,须提供产权证明材料(验原件)。 举办者租赁办学场地的,须提供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租赁合同的需提供原件)。 属捐赠使用性质的场地须提交捐赠相关证明(验原件)。 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要求:证明材料中场地面积要与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协议)》中一致,统一使用建筑面积。)。 环保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对于新装修的办学场地,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环保检测,并出具证明材料)(原件1 份)。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如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还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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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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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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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校董会聘任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会议纪要 | |
| 要求 | 原件1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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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的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聘用合同、机构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具社保局印章),以及从事教育和学校管理工作简历及证明材料。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 |
| 要求 | 上传电子化材料即可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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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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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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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0 | ||
|---|---|---|
| 材料 名称 |
聘请的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教师名单 | |
| 要求 | (后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机构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具社保局印章)。按此顺序、一人一份装订成册。)(上传电子化材料即可)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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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1 | ||
|---|---|---|
| 材料 名称 |
拟聘请培训机构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机构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具社保局印章)。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 |
| 要求 | 上传电子化材料即可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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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2 | ||
|---|---|---|
| 材料 名称 |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 须提供拟聘请校医、生活教师等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健康证、聘用合同、机构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具社保局印章)。按此顺序、一人一份装订成册 | |
| 要求 | 上传电子化材料即可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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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3 | ||
|---|---|---|
| 材料 名称 |
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的身份证明 | |
| 要求 | 原件一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4 | ||
|---|---|---|
| 材料 名称 |
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的教师资格证明 | |
| 要求 | 原件一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
2、受理(当场,,可邮寄)
申请人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收件单位核对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材料审核:23个工作日内。(特殊程序30个工作日,不包含在承诺办结时间内 。))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20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办结并出具
《办学备案证》,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2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备齐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现场申请。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材料审核:23个工作日内。(特殊程序30个工作日,不包含在承诺办结时间内。 ))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20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当予以办结并出具
《办学备案证》,审批决定不通过的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2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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