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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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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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70000000075517371000303602001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回执》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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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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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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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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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 |
要求 | 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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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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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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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 |
要求 | 需加盖总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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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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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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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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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如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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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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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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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 |
要求 | 需加盖总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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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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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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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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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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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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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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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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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分支机构法人身份证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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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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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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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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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经营场所情况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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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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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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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按要求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预审
实施机关自申请人提出网上预约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驳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驳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通过。预审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受理(当场受理)
网上预约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邮寄(邮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755-28948330)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材料后,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决定。
4.审核(当日)
业务受理后,进入审核流程,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特殊程序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审查结束后出具审核意见。
5.审批(1个工作日)
由决定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结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6.办结(当日)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当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7.送达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按约定方式(邮寄或自取)领取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备齐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取号,提交申请。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当日)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核(特殊程序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结果文书,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当日)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按约定方式(邮寄或自取)领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