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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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700000000755193X1000300274001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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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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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服务厅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号厅1、2、3、5、6、7、8、9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三楼南侧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号厅1、2、3、5、6、7、8、9号窗口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4、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双方所持证件及证明材料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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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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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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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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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验原件,真实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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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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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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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真实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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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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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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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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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香港居民无配偶证明 | |
要求 |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之日起算。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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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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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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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真实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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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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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澳门居民无配偶证明 | |
要求 |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之日起算。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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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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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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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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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 |
要求 | 真实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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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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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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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
要求 | 真实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国台湾)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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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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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 |
要求 | 真实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国台湾)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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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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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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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台湾居民无配偶证明 | |
要求 |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交的无配偶证明,有效期自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之日起算。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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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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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 |
要求 | 真实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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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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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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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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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华侨无配偶证明 | |
要求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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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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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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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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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
要求 | 真实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当事人所在国家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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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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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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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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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外国人无配偶证明 | |
要求 |
1.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同时提交证件证明材料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3.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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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当事人所在国公主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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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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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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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双人合影照片 | |
要求 | 2寸红底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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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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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带齐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初审.婚姻登记员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3.受理.初审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先补齐证件证明材料,再办理结婚登记。
4.审核.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在《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纹,(须在结婚登记员面前完成),并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告知单》上签名(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婚姻登记员对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进行审核。
5.发证.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