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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1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700000000755193X1000300274004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结果
名称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服务厅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号厅1、2、3、5、6、7、8、9号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三楼南侧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号厅1、2、3、5、6、7、8、9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 ;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8:00。每年的1月1日(元旦)、5月1日(劳动节)、10月1日(国庆节)当日照常上班一天,其它法定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请乘坐公交车M367A路,M367B路,M367路,M318路,398路,833路,E27路,M220路,M229路,M230路,M304路,M447路,M458路,M501A路,M501B路至龙岗海关大厦公交车站下车。

受理条件

1.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为原结婚(或离婚)登记经办单位;
2.婚姻登记机关仅对涉台以及涉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证明。(注:民政部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房产交易、银行信贷、遗产继承、出国定居等原因,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形不断增加。为满足群众现实需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陆续开展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当前,各地出具证明的数量日趋增多,所出具证明在城乡居民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显。为切实做好此项服务工作,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理机关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及历史数据补录情况,按照便民原则放宽出具证明的受理机关。
二、申请人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格式见附件1)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四、出具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3)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4)。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时查阅起始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离婚、丧偶后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离婚、丧偶之日。查阅截至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现户口所在地与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已联网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查阅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五、编号及存档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统一编号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改为9位。
出具证明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归档,其中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申请人声明书、委托书等材料留存原件,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或一式两份的原件)一并归档。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精神,根据当地工作实际,从解决群众需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妥善处理个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出具证明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出具证明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快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推进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同时加强与主要用证部门的协商,通过建立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一步体现为民服务理念。
附件: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式样)   2.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式样)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
  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2015年)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钟注明“本证明仅用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担、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民政办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居民身份证
要求 验原件,真实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居民户口簿
要求 验原件,真实有效,由受理机关提供复印服务。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要求 验原件,真实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要求 如果持法院一审判决书的,还须提供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配偶的死亡证明
要求 真实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法院、医院等)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出具证明的程序办理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