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700000000755193X1000303986001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结果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破损需要补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 |
| 要求 |
1.若证书遗失的,需要在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交刊登的报纸及尚存的证照原件。 2.申请人选择邮寄办理流程:第一步,系统附件上传的《登记证书补发申请表》原件邮寄至大厅综合窗口受理,未遗失的登记证书和登报遗失声明原件自行保留;第二步,您在收取到领证短信通知后,关注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公众号申请邮寄服务或者携带未遗失的登记证书和登报遗失声明原件自行前往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取号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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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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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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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未遗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 | |
| 要求 |
1.网上扫描上传。 2.申请人选择邮寄办理流程:第一步,系统附件上传的《登记证书补发申请表》原件邮寄至大厅综合窗口受理,未遗失的登记证书和登报遗失声明原件自行保留;第二步,您在收取到领证短信通知后,关注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公众号申请邮寄服务或者携带未遗失的登记证书和登报遗失声明原件自行前往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取号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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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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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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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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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会议纪要 | |
| 要求 |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网上扫描上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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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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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者登录网上进行填报。
2.受理:经办业务员审核材料,并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核:材料符合要求,进入审核环节。 4.决定::制作证书,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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