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变更
主管部门: 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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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5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80000000075446171000303600002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中医诊所备案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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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0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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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1-5号窗口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深圳市辖区内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
设置中医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有三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以及相应的设备和诊疗器具;
(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的中药营业区、诊疗室、候诊室;
(三)中医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四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和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各一名,两名以上护士,一名以上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人员,每个科室至少有一名中医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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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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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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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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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卫生技术人员名录(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 | |
要求 | 名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执业证书编号、执业范围、所在科室等,需签名或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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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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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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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 | |
要求 | 原件,签名或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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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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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平面图(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 | |
要求 | 原件,签名或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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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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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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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设备清单(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 | |
要求 | 原件,签名或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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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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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 |
要求 | 核验原件,无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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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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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变更后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 |
要求 | 核验原件,无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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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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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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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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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 |
要求 | 主要负责人须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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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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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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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 | |
要求 | 1.有营业执照的提供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需验原件。 2.其它组织的提交组织成立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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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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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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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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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变更后法人的资质证明 (仅变更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 |
要求 | 1.有营业执照的提供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需验原件。 2.其它组织的提交组织成立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并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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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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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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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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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公安机关出具的同一地址门楼牌号码名称变更证明 | |
要求 | 证明原地址门楼牌号码与新地址门楼牌号码一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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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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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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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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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原《中医诊所备案证》 | |
要求 | 变更须收回原备案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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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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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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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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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负责人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件(仅变更地址、诊疗科目、技术时提供,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药师证等) | |
要求 | 复印件签名或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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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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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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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1.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2.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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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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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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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 |
要求 | 核验原件,无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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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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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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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网上预审(预审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事项),待收到同意办理的短信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或把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2个工作日)。
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1个工作日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内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1个工作日)
受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1个工作日)
部门负责人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发《不予备案通知书》。
5.办结(1个工作日)
办证人员1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批结果,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证明。
1.申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2个工作日)。
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1个工作日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内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1个工作日)
受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1个工作日)
部门负责人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发《不予备案通知书》。
5.办结(1个工作日)
办证人员制作审批结果,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