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才引进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90000006718601671001000195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调动通知、招用员工通知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 |
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下款申办条件第1项条件的除外);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申办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1.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4.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5.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6.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按照前款第1至5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6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2016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申请人通过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可自主选择人才引进代理机构。 委托市属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七)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用人单位应先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本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但须与其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引进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2016年)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军转干部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持申请表、学历学位材料、报到证、户籍材料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到手续。其中,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到其立户所在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由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接收的毕业生,到其拟入户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用人单位和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在网上申报信息后,打印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转交毕业生本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如因申报信息不实或不准确,导致毕业生无法后续办理毕业生报到等手续的,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自行负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毕业生接收的,用人单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业务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本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毕业生持申请表到毕业院校办理派遣手续,领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非深圳户籍毕业生)。户口不在毕业院校的非深圳户籍毕业生,须在学校办理派遣手续后,持申请表和报到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
毕业生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 | |
要求 | 内容和签字要求真实准确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毕业证书 | |
要求 | 窗口办理只核验原件,不收取纸质版材料,以学历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教育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学历验证材料 | |
要求 | 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扫描清晰。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且学历比对不通过的人员需提供,如教育部数据共享提供该验证报告且能直接获取的,无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教育部下属单位)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材料(无证书或证书遗失的,提供发证机关的任职文件或遗失证明) | |
要求 | 根据情况还须提供如下材料:(1)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2)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详见《以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办人才引进材料指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档案材料无需扫描上传,由呈报单位经办人(单位申办情形)/申请人(个人申办)到业务受理窗口现场提交原件),扫描清晰。仅限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系统按原规则分情形显示要求内容。如人社部或省人社厅数据共享提供该证书且能直接获取的,无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执业资格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市外职称证书需核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
要求 | 窗口办理只核验原件,不收取纸质版材料,以专项职业能力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技能职业资格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近五年(2013年至2017年、2014年至2018年或2015年至2019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 | |
要求 | 窗口办理只核验原件,不收取纸质版材料,以技能竞赛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发放表彰文件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竞赛获奖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科学技术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纳税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国家专利证书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专利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家专利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人事档案 | |
要求 |
无需扫描上传系统,也无需到业务受理窗口现场提交。 (单位申办且呈报单位有档案保管权)由呈报单位自行商调档案并审核; (个人申办)申请人需联系呈报表上的档案保管机构商调档案; (单位申办但呈报单位无档案保管权)由单位经办人联系呈报表上的档案保管机构商调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档案保管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学籍档案 | |
要求 | 无需扫描上传,由业务受理部门根据审核需要,通知申请人或呈报单位补正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档案保管单位)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 | |
要求 | 内容和签字要求真实准确有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毕业证书 | |
要求 | 窗口办理只核验原件,不收取纸质版材料,以学历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教育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学历验证材料 | |
要求 | 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扫描清晰。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且学历比对不通过的人员需提供,如教育部数据共享提供该验证报告且能直接获取的,无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教育部下属单位)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材料(无证书或证书遗失的,提供发证机关的任职文件或遗失证明) | |
要求 | 根据情况还须提供如下材料:(1)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2)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详见《以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办人才引进材料指引》;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档案材料无需扫描上传,由呈报单位经办人(单位申办情形)/申请人(个人申办)到业务受理窗口现场提交原件),扫描清晰。仅限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系统按原规则分情形显示要求内容。如人社部或省人社厅数据共享提供该证书且能直接获取的,无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执业资格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市外职称证书需核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
要求 | 窗口办理只核验原件,不收取纸质版材料,以专项职业能力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技能职业资格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近五年(2013年至2017年、2014年至2018年或2015年至2019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 | |
要求 | 窗口办理只核验原件,不收取纸质版材料,以技能竞赛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发放表彰文件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竞赛获奖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科学技术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纳税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国家专利证书 | |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扫描清晰。以专利条件申报时需要提供本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家专利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人事档案 | |
要求 |
无需扫描上传系统,也无需到业务受理窗口现场提交。 (单位申办且呈报单位有档案保管权)由呈报单位自行商调档案并审核; (个人申办)申请人需联系呈报表上的档案保管机构商调档案; (单位申办但呈报单位无档案保管权)由单位经办人联系呈报表上的档案保管机构商调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档案保管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学籍档案 | |
要求 | 无需扫描上传,由业务受理部门根据审核需要,通知申请人或呈报单位补正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档案保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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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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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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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呈报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账号并完成人才引进单位立户。
2. 个人申办:申请人登录系统填报信息,测评通过后提交给业务权属部门,打印材料清单、呈报表(本人签名);
呈报单位申办:申请人登录系统填报信息,测评通过后提交给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审核无误后提交业务权属部门,并打印材料清单、呈报表(盖章)交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
3.个人申办: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后上传系统,提交给业务权属部门;
呈报单位申办: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后上传系统,呈报单位审核材料无误后提交业务权属部门。
4. 当场受理。根据系统提示:(1)按照网上秒批方式办理的,人才引进系统在申报材料提交后会进行自动比对,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受理通过。(2)不符合网上秒批条件但无需到窗口现场办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上受理.(3)不符合网上秒批条件且需到窗口现场办理的,申请人(个人申办的)或呈报单位经办人(呈报单位申办的)备齐申报材料到窗口提交业务权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受理窗口),人力资源部门窗口人员按要求在系统受理,其中,材料不齐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
5. 审核。秒批办理的,系统自动即时审核;非秒批办理的,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
6.审批。秒批办理的,系统自动即时审批;非秒批办理的,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
7.决定(办结)。秒批或者审批通过的,出具审批文件。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人告知不通过理由;
8.文件送达。审批文件以电子数据方式推送发改部门、公安部门,申请人根据公安短信通知办理入户手续。如申请人或呈报单位需要纸质审批文件,可在系统自行打印审批文件;呈报单位经办人也可按照约定方式(到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领取审批文件。
1.申请人或呈报单位(指用人单位)经办人到窗口咨询。
2.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告知呈报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账号并完成人才引进单位立户。
3. 个人申办:申请人登录系统填报信息,测评通过后提交给业务权属部门,打印材料清单、呈报表(本人签名);
呈报单位申办:申请人登录系统填报信息,测评通过后提交给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审核无误后提交业务权属部门,并打印材料清单、呈报表(盖章)交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
4.个人申办: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后上传系统,提交给业务权属部门;
呈报单位申办: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后上传系统,呈报单位审核材料无误后提交业务权属部门。
5. 当场受理。根据系统提示:(1)按照网上秒批方式办理的,人才引进系统在申报材料提交后会进行自动比对,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受理通过。(2)不符合网上秒批条件但无需到窗口现场办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上受理.(3)不符合网上秒批条件且需到窗口现场办理的,申请人(个人申办的)或呈报单位经办人(呈报单位申办的)备齐申报材料到窗口提交业务权属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受理窗口),人力资源部门窗口人员按要求在系统受理,其中,材料不齐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
6. 审核。秒批办理的,系统自动即时审核;非秒批办理的,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
7.审批。秒批办理的,系统自动即时审批;非秒批办理的,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
8.决定(办结)。秒批或者审批通过的,出具审批文件。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人告知不通过理由;
9.文件送达。审批文件以电子数据方式推送发改部门、公安部门,申请人根据公安短信通知办理入户手续。如申请人或呈报单位需要纸质审批文件,可在系统自行打印审批文件;呈报单位经办人也可按照约定方式(到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领取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