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2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90000006939937611000303600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中医诊所备案证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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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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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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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 |
要求 | 提交原件,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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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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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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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 |
要求 | 加盖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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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 |
要求 | 签字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消防应急预案 | |
要求 | 签字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签字加按手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
要求 | 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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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信息系统建设和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通知样式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受理(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2个工作日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内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1个工作日) 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1个工作日) 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发《不予备案通知书》。
5.办结(当场) 办证人员制作审批结果,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1.申请
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区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2个工作日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内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1个工作日)
受理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1个工作日)
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发《不予备案通知书》。
5.办结(当场)
办证人员制作审批结果,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