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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建设用地调整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8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8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90000006971397730000300469001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结果
名称
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或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关于XX项目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复函
结果
样本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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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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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45(午间延时服务时间12:00-1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交通指引:公交: 搭乘b949路、m549路、b963路、m336路在新城公园南门公交站下车,或搭乘720路、m218路、m525路、m532路在牛山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至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已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2)非农建设用地调整,需符合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城市规划;3)符合市、区政府相关规定;4)经区(新区)政府或有批准权限的职能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2005年4月19日深府[2005]65号公布)(2005年)
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 (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 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 (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

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 (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 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 (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 地方案图。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2004年6月26日深府[2004]102号发布)(1995年)
第十四条 继受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一)工商用地,按100平方米/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按100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平方米/户计算。
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由国土管理部门确定。
本条涉及的户籍户数、人口数以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为准。 对已按1993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第四十八条标准或按本条规定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深府[1993]283号发布)(1995年)
第四十八条 两区农村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由派出机构划定。用地标准为:

  (一) 各行政村的工商用地,按每人100平方米计算;

  (二)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每户基底投影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 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每户200平方米计算。在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可按每户300平方米计算。

  各行政村的户数和常住人口数以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纳入年度制定计划,已通过项目专项规划审查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二)非农建设用地等面积调入更新范围;
(三)仅计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注销,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核减相应的指标;
(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分期的,按分期的可出让建设用地面积等比例分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分期的,该项目中原已落地的非农建设用地,可依本办法申请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项目内的特定分期。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超过该项目中已出让的用地面积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在原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保留,确实无法保留的,则可用于本社区范围内其它城市更新项目,本社区范围内确无其它更新项目的,可申请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理,但城市更新项目中已将该超过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审批条件的除外。
第九条 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原地开发利用的,其局部调整及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处理,调整后剩余指标按未落实指标在台账中给予保留:
(一)只有少部分面积冲突需要调整的非农建设用地(如建筑物跨红线、与已批用地或规划冲突等),可优先结合用地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调整,不在优化调整后范围内的用地由政府收回;
(二)经优化调整后,对于冲突部分超过原用地规模15%或冲突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冲突部分可申请异地调整;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冲突面积未超过3000平方米的,冲突部分用地由政府收回,相应指标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
(三)未建用地可按原用地规模、已生效规划的相关要求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后进行开发建设;
(四)已建工商用地可申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处理;若自行拆除重建的,须严格按生效规划实施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五)本条涉及由政府收回的用地,其地上建筑物涉及拆除重建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后,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其地上建筑物不涉及拆除重建的可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同时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
现状已建成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房地产确权问题,可参照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因与现行规划不符(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地、高压走廊、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导致原地块不能开发利用的或与已批用地存在冲突的,或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确需异地调整置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但已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的除外:
(一)原则上仅限在本社区内划定。按照“已建调已建、未建调已建、未建调未建”的原则进行调整置换。若本社区确实没有建成区可调,经辖区街道办确认并出具书面文件后,可调到本社区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零星空地上;
(二)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按规定完善补偿手续并移交政府的,可将其视为未建地进行调整;
(三)拟调整置换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的划定,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因与规划冲突调整置换的,调整前地块应纳入土地整备范畴。属于未建地调整置换的,按规定完善补偿手续后移交政府;属于已建地调整置换的,建筑物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按政策只给予货币补偿,并在调整置换的同时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
(五)已按本条进行调整置换的非农建设用地,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申请表
要求 申请人需填报真实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要求 )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拟调整用地范围坐标
要求 填报真实坐标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营业执照
要求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编办,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要求 提交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
要求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公证书
要求 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情况的公证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要求 已取得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需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分厅,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纸质材料向综合窗口报件。30个自然日内未办理报件的,预审结果作废。网上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预审或直接到现场报件。
3.受理(即时)。申请人向综合窗口报件或者邮寄纸质材料到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4.申请材料交接(即时)。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
5.审核(4个工作日)。受理后,办理人员按规定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6.审批(2个工作日)。符合审批规定的,核发用地方案图;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复函告知。
7.办结(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8.发文材料交接(即时)。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在发文登记当天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综合窗口
9.送达。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即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即时)。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
4.审核(4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按规定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5.审批(2个工作日)。符合审批规定的,核发用地方案图;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复函告知。
6.办结(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7.发文材料交接(即时)。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在发文登记当天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综合窗口
8.送达。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

服务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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