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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建设用地调整

主管部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8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8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100000006971354730000300469001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结果
名称
复函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可乘坐M295路、M296路、M422路、M439路、深惠3路海滨支线、E20路、E22路、B765路、941路、M293、833路、M497路、B951路等公交路线到达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土地延期政策;2)原批准土地用途与现行规划用途一致;3)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现状使用用途与产权登记一致。

设定依据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2005年4月19日深府[2005]65号公布)(2005年)
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 (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 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 (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

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 (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 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 (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 地方案图。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首次交易生效后,当事人可共同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他人共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可由房地产项目公司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合作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合作开发权利人新增、退出、变更的,按照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纳入年度制定计划,已通过项目专项规划审查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二)非农建设用地等面积调入更新范围;
(三)仅计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注销,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核减相应的指标;
(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分期的,按分期的可出让建设用地面积等比例分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分期的,该项目中原已落地的非农建设用地,可依本办法申请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项目内的特定分期。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超过该项目中已出让的用地面积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在原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保留,确实无法保留的,则可用于本社区范围内其它城市更新项目,本社区范围内确无其它更新项目的,可申请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理,但城市更新项目中已将该超过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审批条件的除外。
第九条 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原地开发利用的,其局部调整及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处理,调整后剩余指标按未落实指标在台账中给予保留:
(一)只有少部分面积冲突需要调整的非农建设用地(如建筑物跨红线、与已批用地或规划冲突等),可优先结合用地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调整,不在优化调整后范围内的用地由政府收回;
(二)经优化调整后,对于冲突部分超过原用地规模15%或冲突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冲突部分可申请异地调整;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15%且冲突面积未超过3000平方米的,冲突部分用地由政府收回,相应指标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
(三)未建用地可按原用地规模、已生效规划的相关要求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后进行开发建设;
(四)已建工商用地可申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处理;若自行拆除重建的,须严格按生效规划实施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五)本条涉及由政府收回的用地,其地上建筑物涉及拆除重建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后,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其地上建筑物不涉及拆除重建的可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同时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
现状已建成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房地产确权问题,可参照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因与现行规划不符(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地、高压走廊、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导致原地块不能开发利用的或与已批用地存在冲突的,或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确需异地调整置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但已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的除外:
(一)原则上仅限在本社区内划定。按照“已建调已建、未建调已建、未建调未建”的原则进行调整置换。若本社区确实没有建成区可调,经辖区街道办确认并出具书面文件后,可调到本社区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零星空地上;
(二)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按规定完善补偿手续并移交政府的,可将其视为未建地进行调整;
(三)拟调整置换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的划定,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因与规划冲突调整置换的,调整前地块应纳入土地整备范畴。属于未建地调整置换的,按规定完善补偿手续后移交政府;属于已建地调整置换的,建筑物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按政策只给予货币补偿,并在调整置换的同时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
(五)已按本条进行调整置换的非农建设用地,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申请
要求 申请人需填报真实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授权人身份证
要求 材料需真实准确;可容缺受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拟调整用地范围坐标
要求 填报真实坐标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要求 要求决议同意该非农建设用地调整事项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身份证
要求 )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窗口提交或邮寄送达申请材料的方式,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查(审核)(4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按规定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4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6.审批(2个工作日):在2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7.办结、送达(1个工作日):在1个工作日制作决定书,1个工作日证件送达 8.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9.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10.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如按“异地受理、属地办理”申请全城通办业务,办理时限从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完成之日算办结,办理业务的“申请材料交接”、“领取结果”环节按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综合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审核(4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按规定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5.审批(2个工作日)。符合审批规定的,予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复函告知。 6.办结(1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7.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在发文登记当天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 8.送达。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