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建设用地划定
主管部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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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8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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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100000006971354730000300621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复函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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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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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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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土地延期政策;2)原批准土地用途与现行规划用途一致;3)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现状使用用途与产权登记一致。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2005年4月19日深府[2005]65号公布)(2005年)
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 (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 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 (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
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 (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 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 (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 地方案图。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首次交易生效后,当事人可共同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他人共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可由房地产项目公司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合作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合作开发权利人新增、退出、变更的,按照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经核实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
(二)不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的,参照宝安区原有划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划定。拟划定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原则上按等面积确定用地规模,如规划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的空地,按六五折确定用地规模;
(三)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原则上在本社区内划定。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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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申请 | |
要求 | 申请人需填报真实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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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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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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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拟用地范围坐标 | |
要求 | 提供拟选址用地范围坐标图纸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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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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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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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批准文件 | |
要求 | 验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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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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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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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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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授权人身份证 | |
要求 | 材料需真实准确;可容缺受理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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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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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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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窗口提交或邮寄送达申请材料的方式,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查(审核)(4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按规定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4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6.审批(1个工作日):在2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7.办结、送达(2个工作日):在1个工作日制作决定书,1个工作日证件送达 8.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9.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10.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如按“异地受理、属地办理”申请全城通办业务,办理时限从属地行政服务大厅收到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完成之日算办结,办理业务的“申请材料交接”、“领取结果”环节按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1.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综合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审核(4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按规定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5.审批(2个工作日)。符合审批规定的,予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复函告知。 6.办结(1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完成发文登记。 7.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在发文登记当天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 8.送达。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