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主管部门: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10000000MB2C174050001003532002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2)放射性危害因素的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3)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放射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4)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相符的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监控设备;(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受检者、公众健康的其他要求。(6)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格式、内容、评审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2012年)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2012年)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2012年)
竣工验收合格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2012年)
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 |
| 要求 | 网上下载表格,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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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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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 要求 | 收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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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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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
| 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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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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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批复 | |
| 要求 | 可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提供。未能调用电子证照的,需现场提交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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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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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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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包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 |
| 要求 |
1.提交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委托人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未调用电子证照,需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委托授权书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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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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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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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窗口,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按要求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预审(2个工作日)实施机关自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驳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驳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通过。预审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受理(0个工作日)(1)接收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邮寄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2)受理审核: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3)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4)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4.审查(6个工作日)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如需整改,申请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盖公章)。
5.决定(2个工作日)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6.办结(2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7.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1.申请 申请人邮寄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0个工作日)(1)接收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邮寄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2)受理审核: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3)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4)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4.审查(6个工作日)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如需整改,申请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盖公章)。
5.决定(2个工作日)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6.制证(2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7.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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