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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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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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10000000MB2C174481001000270004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房屋租赁凭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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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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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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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团结路4号1楼坪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团结路4号1楼坪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3号1楼坑梓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3号1楼坑梓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盘龙路50号龙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盘龙路50号龙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石井社区坪葵路271号1楼石井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4、5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石井社区坪葵路271号1楼石井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3、4、5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京基御景印象家园二期1层1601马峦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5号(3号窗口为自助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京基御景印象家园二期1层1601马峦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5号(3号窗口为自助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同裕路47号2号楼碧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同裕路47号2号楼碧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4号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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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到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免费领取或自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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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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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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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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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 |
要求 | 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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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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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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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租赁当事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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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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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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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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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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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 | |
要求 | 材料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原件)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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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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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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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书 | |
要求 | 申请人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到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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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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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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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或登录个人/法人帐号,选择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预审通过,申请人凭短息通知,通知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3、受理(当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4、审核(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当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当场)。工作人员作出办结决定。 7、送达(当场)。办结结果,申请人自取或邮寄。
1.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2.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3.材料齐全,受理备案。4.符合出租条件的,录入系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5.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立卷归档。